長期不在崗人員勞動關係處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0:29:42 字數 1249 閱讀 1101

長期不在崗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切實貫徹落實《勞動法》、規範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勞動關係,保障不在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權利,促進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用人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內部待崗、長病、長假人員以及自謀職業和外出勞務人員。具體為:1、長假為每年請事假一次性或累計超過兩個月以上者。2、長病為每年請病假一次性或累計超過醫療期者。

二、長期不在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

三、基本原則

1、因改革、調整而待崗的員工,盡可能進行內部分流安置;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大齡職工可以辦理內部退養。

2、已實現公司外再就業的,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自謀職業(如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從事3年以上外出勞務的,與公司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或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3、擅自離崗、請長假人員,應重新明確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及時解除,請長假人員按規定簽訂協議,變更勞動合同。

三、具體辦法

(一)內部待崗人員。

1、因用人單位生產布局調整、勞動組織調整或生產任務不足,出現暫時無法安置的富餘人員,實行內部待崗。

2、因個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在安全、勞動紀律等方面發生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又構不成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部待崗。

3、待崗員工在待崗期內參加公司組織的工作和業務培訓。公司空缺崗位和競爭上崗,待崗人員的待崗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待崗者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待崗期滿,員工仍未能競爭上崗或不接受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視為請長假人員。

(二)擅自離崗、超假不歸人員。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按曠工予以除名,其個人檔案及處理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報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部門。

(三)已到外單位就業或自謀職業,以及3年以上外出勞務人員。用人單位應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四)外出勞務人員。協議期內,未按照協議繳納管理費或協議期滿後乙個月內未繼續簽訂協議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病、非因工負傷人員。按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終結,參照致殘程度進行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退養條件的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不符合退養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六)職業病、因工負傷人員。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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