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範

2021-03-04 00:29:42 字數 4557 閱讀 8561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隊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直機關、**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單位,各直屬、聯絡單位:

《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範》已經2023年6月10日國家人口計生委第26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學習培訓、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為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依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範。

一、基本要求

(一)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堅持服務管理並重、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實行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對待,做到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二)營造宣傳教育氛圍,深入宣傳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廣泛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識,引導流動人口樹立新型婚育觀。

(三)堅持分類指導,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統籌管理、服務均等、資訊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新機制和"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

(四)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工作制度,落實戶籍地和現居住地責任,促進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強流動人口資訊化建設,做好padis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實施流動人口資訊化服務管理。

二、工作機制

(一)統籌管理。

1.建立健全各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領導保障機制,確保各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投入能夠滿足工作要求。

2.協調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統計、教育、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形**口計生部門與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強人口計生部門內部及人口計生系統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持屬地化、規範化和資訊化管理,形成本部門、本系統"一盤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群,健全服務網路,創新服務方式,規範服務行為,依法提供服務,強化服務功能,夯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層基礎。

5.充分發揮計畫生育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完善基層組織網路,開展經常性活動,引導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二)服務均等。

1.流動人口享有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服務設施、文化產品等服務資源,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按照便民維權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落實便民服務措施,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

3.探索建立促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機制,實現流動人口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覆蓋。

(三)資訊共享。

1.加強流動人口資訊採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

2.推進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實時溝通,實現動態服務管理。

3.加強人口計生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資訊共享。

(四)區域協作。

1.加強流動人口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協作配合,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雙向服務管理。

2.流動人口相對聚集的地區,通過簽訂區域協作協議和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和綜合服務等活動,建立協作雙方或多方相互協調和齊抓共管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機制。

3.協作雙方或多方加強資訊通報、個案處理、政策告知和層級交流等工作,及時相互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資訊;提供發現的涉及"兩非"線索,溝通相關資訊;協作處理生育服務登記、社會撫養費徵收等事宜;通過官方**、電子或紙質檔案等方式告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相應建立省、市、縣級交流制度,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五)雙向考核。

1.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年度考核,落實"一票否決"。

2.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流入、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從流出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入地的職責落實情況;從流入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出地的職責落實情況。

3.考核指標以《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115號)為主要依據。

三、工作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

2.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本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實施雙向考核評估。

3.強化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做好資訊交流、資料分析和統計上報等工作。

4.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及相關事宜。

5.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服務管理專項活動。

6.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7.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二)鄉(鎮、街道)主要職責。

1.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諮詢等服務。

3.做好全員流動人口資訊的彙總、錄入和上報工作,及時通過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進行通報和反饋。

4.及時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做好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工作。

5.組織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為流動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6.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幫助流動人口解決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三)村(居)工作要求。

1.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融入社群文化建設,普及相關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等知識,落實各項制度和措施。

2.負責全員流動人口資訊的採集、核實和登記,建立健全計畫生育檔案,全面和及時掌握相關資訊。

3.協助鄉(鎮、街道)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動員和指導流動已婚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參加孕情、環情檢查,做好藥具發放和隨訪服務工作。

4.協助鄉(鎮、街道)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指導已婚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有關事宜及出具相關證明。

5.依託自治網路,整合社群資源,為流動人口送政策、送知識和送服務上門,開展"關懷關愛"等便民利民系列活動。

四、戶籍地服務管理

(一)登記建檔。

1.村(居)對流出人口實行全員登記並採集相關資訊,上報鄉(鎮、街道)錄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

2.鄉(鎮、街道)及村(居)定期對轄區內流出人口進行巡查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對資訊進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出人口資訊登記簿、計畫生育資訊採集卡和其他情況記載資料等檔案。

4.鄉(鎮、街道)建立婚育證明登記表、現居住地反饋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和統計報表等檔案。

(二)婚育證明辦理。

1.鄉(鎮、街道)及時免費為流出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

2.對已流出但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婦女,經核實婚育情況清楚的,可由家人為其代辦。

3.婚育證明有效期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期限。有效期滿的,憑原婚育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免費換領新證。已落實絕育措施且婚育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婚育證明長期有效。

(三)技術服務。

1.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2.告知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現居住地的孕情、環情檢查。

3.對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在其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並加蓋公章。

(四)獎勵優惠。

依法落實流出人口應享有的計畫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為獨生子女家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相關獎勵;為符合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家庭落實獎勵政策;協助相關部門為計畫生育家庭提供就業、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優惠。

五、現居住地服務管理

(一)登記建檔。

1.村(居)對流入人口實行全員登記並採集相關資訊,上報鄉(鎮、街道)錄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管理系統。

2.鄉(鎮、街道)及村(居)定期對轄區內流入人口進行巡查和隨訪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對資訊進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入人口資訊登記簿、計畫生育資訊採集卡和其他情況記載資料等檔案。

4.鄉(鎮、街道)建立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環情檢查登記簿、《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存根、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表和統計報表等檔案。

(二)婚育證明查驗。

1.村(居)協助鄉(鎮、街道)及時查驗轄區內流入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

2.流入育齡婦女的婚育或避孕節育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並加蓋公章。

3.婚育證明首次查驗後,每年至少查驗一次。

(三)技術服務。

1.實行計畫生育的流動育齡夫妻免費享有的技術服務專案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等。

2.在流動人口相對聚集的地區設定避孕藥具發放點,有條件的在適當位置設定***自動售貨機,方便流動育齡夫妻獲取避孕藥具。

3.鄉(鎮、街道)組織當地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環情檢查,按規定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流動人口培訓《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知識試卷附答案

單位姓名 一 填空題 1.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自起實施。2.條例 立法宗旨是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3.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4成年育齡婦女負責查驗婚育證明。5.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畫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 6.成年育齡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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