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2022-11-13 00:39:03 字數 1460 閱讀 5941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指18周歲至49周歲的女性育齡人員並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本鎮戶籍,但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30日以上的。

不具有本鎮戶籍,但進入本鎮行政區域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居住30日以上的。

第三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雇主,除塵應當接受高橋鎮人民**和縣級以上人民**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和雇主應設立1—2名計生服務員,並落實有關工資待遇,接受計畫生育管理部門領導,按照計生服務員管理的人數和年終考核情況,應給予一定獎勵,發現計畫外懷孕,應積極主動配合計畫生育部門做好補救工作。

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高橋鎮計生辦,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時,應當要求有關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驗證明並督促其遵守有關計畫生育的政策法規,並將女性育齡人員的資訊及時反饋給本村計生服務員,發現計畫外懷孕應及時與村、鎮計生部門聯絡,以便做好補救工作。

第四條村級計生服務員在高橋鎮計生辦的指導下,做好以下工作:

⑴及時掌握並登記好本轄區內各單位外來、外出流動人口詳細資訊。

⑵與本轄區內各單位簽訂好計畫生育責任書。

⑶將轄區內各單位反饋的資訊及時彙總、分類、歸檔。

⑷做好外來、外出流動人口孕環情檢測工作,並免費發放有關避孕藥具及宣傳資料。

⑸發現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畫外懷孕的,應及時向計生辦匯報,並與用人單位、出租房東,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五條鎮**推行以獎代補政策,鼓勵村級計生服務員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具體方案如下:每管理一名外來流動育齡婦女的獎勵10 元,做通工作,去縣級以上醫院主動落實放環手術的獎勵20元,落實結紮手術的獎勵50元。其中富陽市外杭州市內的外來育齡婦女在前基礎上加倍獎勵。

第六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外懷孕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經教育、勸阻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有關用人單位和雇主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有關發包單位、出租單位可以根據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條用人單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招用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出租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鎮計生辦每半年對各村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考核,以二次百分考核平均成績與應獎勵費用總和相乘數對計生服務員進行發放。如發現所在村有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畫外出生,每發生一例扣除該村計生服務員所得獎勵費用總數的三分之一,直至扣完為止。

x鎮人民**

200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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