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

2021-03-03 20:27:29 字數 1682 閱讀 9549

(一)基本管理制度

1、鄉(鎮)應對擬外出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政策法規、流動人口管理的相關規定、計畫生育科普知識等的宣傳教育。

2、鄉(鎮)應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為其免費進行一次孕情環情檢查。

3、鄉(鎮)應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為其免費落實一項有效避孕節育措施。

4、村、社群居委會應為擬外出的已婚育齡婦女免費辦乙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村、社群居委會應與擬外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乙份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合同。

6、村、社群居委會應明確一名聯絡人,負責與流出人員的定期聯絡,督促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寄回《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二)檔案管理制度

1、戶籍地對流出人口應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齡婦女三類建立計畫生育檔案。

2、未婚成年女性檔案有:《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記表》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3、已婚育齡婦女的檔案有:《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登記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計畫生育合同書、外出前孕情環情檢查證明、定期寄回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者影印件)貼上附表。每人一檔,每村一捲。

(三)政務公開制度

1、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要通過政務公開形式公開相關內容,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2、鄉(鎮、街道)要利用計畫生育服務大廳公布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相關內容,管理相關規定,《婚育證明》免費**程式、**條件。

3、行政村要利用政務分開欄公布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相關內容,管理相關規定,《婚育證明》免費**程式、**條件,成年流動育齡婦女結婚、懷孕、生育、節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辦理《婚育證明》情況等。

(四)尋查登記制度

1、鄉(鎮)應對轄區內流出人口每兩個月進行一次,行政村每月進行一次尋查登記。

2、及時掌握流出人口底數(男性、未婚女性、已婚育齡婦女三類人員)及結婚、懷孕、生育、節育變動情況;成年流動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情況;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合同簽訂情況;合格《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寄回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等。

3、對漏管人員及時建立檔案,納入管理,錄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系統。

4、對有計畫生育資訊變更的流動育齡婦女及時更新資訊,並錄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資訊系統。

(五)維權服務制度

1、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服務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等相關證件。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對流動人口亂收費、亂罰款。

3、不得隨意改變《婚育證明》使用時限。

4、不得隨意增加流動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環情檢查次數。

5、不得強迫已寄回現居住地全國統一的、合格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的已婚育齡婦女,回戶籍地參加孕情環情檢查。

6、不得跨省設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站點開展避孕節育情況檢查,並收取費用。

7、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落實流動人口應享有的獎勵優惠待遇。

(六)優先優惠政策落實制度

1、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計畫生育基本專案的免費技術服務。

2、為流動人口獨生子女家庭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為符合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落實獎勵扶助資金。

4、為流動人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落實特別扶助資金。

5、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留守兒童提供入托、入學等方面的服務。

6、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留守老人提供養老服務。

7、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提供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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