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證責任的型別

2021-03-04 00:25:03 字數 1593 閱讀 5553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債權人所訂的保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一項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行為人和無處分權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分別須經法定**人、被**人和權利人的追認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保證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保證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對此,《民法通則》第55條作了具體規定。債權人、主債務人、保證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如果出現《擔保法》第30條規定的內容,則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

主合同當事人是債權人和主債務人,雙方惡意串通,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保證合同當然無效,保證人不應當負保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出現上述情形較為常見,保證人被騙承擔保證責任,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2、主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前者規定於《擔保法》第30條第二項,後者規定於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0條,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因此保證合同無效,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3、以貸還貸的情況

以往的觀點認為「以貸還貸」是一種欺詐行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在肯定上述觀點的同時,明確在兩種情況下保證人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

三、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實施的行為而引起的

在實踐中,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設立、變更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使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一般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 主合同當事人變更主合同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應視為成立了新的法律關係,從而解除了原來的保證合同,故免除了保證人保證責任。

2、 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人僅對主債務人負保證責任,因主債務人轉讓債務而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與新的債務人確立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自然解除,保證人也就免除了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只是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已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也就免除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 主合同無效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應屬無效,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保證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提供保證的,即保證人有過錯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 保證責任期間問題

保證責任期間問題,《擔保法》主要有以下兩種型別。

1、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期間

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從其約定。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對保證期間進行了規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此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

五、催告權和追償權的行使

免除責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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