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相關問題分析

2021-03-04 00:04:50 字數 2940 閱讀 6533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關係的部分要素發生變化,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或客體的變更。

現代民法所稱合同變更多指狹義而言,而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所謂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合同轉讓按照其轉讓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的轉讓,就是在不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的主體發生移位,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替代原來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無論是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單獨轉讓,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債的關係並沒有失去同一性,即原來的合同的內容都沒有發生變化,沒有因債的移轉,而使債的效力、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債的效力、債的原有利益和內容、債的各種抗辯權、債原有的瑕疵、及原來的從權利都不會發生變化,比如,附隨的擔保物等都不會因轉讓而發生變化。

導致合同主體變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為。故也稱為債權轉讓、債權讓與。

合同權利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1)須有有效債權的存在。債權不存在,相當於轉讓的標的物不存在,構成給付不能。

債權存在,還需有效,無效的債權,同樣構成給付不能。(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讓與達成合意,即雙方要有債權轉讓合同。(3)債權讓與合同移轉的債權須屬於讓與人(4)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5)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轉讓,涉及讓與人(原債權人)、受讓人(新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1)讓與人(原債權人)與受讓人(新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①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於受讓人; ②依附於原債權的從權利一併隨主債權轉移; ③原債權人應將有關債權檔案全部交於受讓人; ④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2)受讓人(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①受讓人代替原債權人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享有同原債權人同樣權利; ②債務人對新債權人承擔的債務僅以對原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為限; ③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可以向新債權人主張。

(3)出讓人(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①合同權利轉讓,以原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時生效,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不發生效力; ②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原債權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不得再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合同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法律行為。故也稱為債務移轉、債務承擔。

合同義務轉讓的要件:(1)須有合法有效債務存在;(2)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可轉讓性;(3)須有債務承擔合同。(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讓的效力:(1)債務人發生更替,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義務關係消滅;(2)受讓人依照債務轉讓協議,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合同債務的義務;除專屬債務外,從債務隨主債務一併轉移;(3)新債務人依法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也稱為債權債務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前述單純的債權轉讓和單純的債務承擔不同,債權轉讓僅是債權人地位發生變更,債務承擔也僅是債務人的地位發生變更,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債的當事人的債權與債務一併轉讓於第三人。這種債的當事人地位的整體移轉,對於合同而言,即合同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更替。

比如,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其主體地位完全移轉於他人。這種移轉把合同產生的債權與債務以及其他附隨權利義務一併移轉。繼續性買賣合同將賣主的地位移轉於第三人,租賃合同的第三人將出租人的地位移轉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可以由法律規定而發生。如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或承擔。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可因繼承的事實發生,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接受繼承的,被繼承人合法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一併移轉於繼承人承受。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也可因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發生。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型別主要有:①企業的合併。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乙個企業,因合併消滅的企業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的新設的或存續的企業概括承受。

企業的合併,無需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移轉,以通知或公告為準,即對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②合同承受。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權利義務轉移於承擔人,即原債當事人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的承受人。合同承受須滿足以下要件:

a、須有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存在;b、所承受的合同須是雙務合同;c、原債的關係當事人與承受人有協議;d、須經承受人同意。

綜上,①合同轉讓並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合同轉讓旨在使原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從合同一方當事人轉移給第三人,因此不會從實質上更改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

②合同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即原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合同轉讓主要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完成的,但因為合同的轉讓往往會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義務的轉讓應當取得原合同權利人的同意,而轉讓權利應及時通知原合同義務人。

③合同的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這就是說,合同的轉讓通常將導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係當事人一方而成為合同新的一方當事人。主體的變更是合同的根本性變化,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而產生乙個新的合同關係。

可見,合同的轉讓並非在於保持原合同關係繼續有效,而是通過轉讓終止原合同,產生新的合同。

合同主體變更後,原合同相對方應與受讓方簽訂新合同或補充協議。因此,當一方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時,首先應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即取得三方當事人的同意。此時,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應先審查如下事項,再決定是否同意對方進行主體變更:

①如果合同是特定物合同,變更後的主體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此時應對受讓方的資質進行審查;②其次應考慮受讓方的履約能力及信用,是否需要其提供相應的擔保;③如因企業的合併、分立導致主體變更,則應由三方協議,由新主體承擔合同權利義務,並明確當新主體無法承擔義務時,原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

本協議於 2011年 6 月 22 日簽署。立約方為 乙方 甲方 單位 上海貝爾股份 位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寧橋路388號 乙方 單位 鼎興聯通 北京 網路科技 位址 北京市豐台區科技園富豐路4號a306室 園區 丙方 單位 北京同創永業科技發展 位址 北京市豐台區海鷹路6號院7號樓 鑑...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範本中文

合同變更協議 本協議於 20 日簽署。立約方為 姓名 位址 甲方 及 姓名 位址 乙方 及 姓名 位址 丙方 鑑於 a.甲方和乙方為 日期 訂立的協議的雙方。該協議附於本文後 簡稱為 既有協議 b.本協議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為既有協議的一方。因此,各方協議如下 從 日期 變更日 起生效,丙方將取代...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範本中文

甲方 乙方 業務轉出方 丙方 業務轉入方 一 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同意將甲乙雙方簽定的 合作協議 以下簡稱 合作協議 之乙方變更為本協議丙方。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合作協議 其他內容不變。二 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基於履行 合作協議 對甲方所負債權債務由丙方負責繼續承擔其所有義務,乙方對本債權債務承擔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