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標準

2021-03-04 00:04:49 字數 1017 閱讀 6315

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停工**在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

(一)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級的85%發給。

第三條職工病休停工**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為:

(一) 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二十年滿三十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0%發給。

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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