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指南及離婚需要的清單

2021-03-03 23:58:36 字數 2298 閱讀 6336

現在社會變化太快,閃婚閃離都太多,在此我無權指責誰是誰非,本人就就經常碰到的一些問題作一簡單的羅列,以供大家參考:

一.離婚前準備:

1.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我認為最主要是看你的訴求及實際情形,如果你沒孩子,沒財產,那完全沒必要找律師,,因為沒啥好爭取的,找律師純粹浪費;要是有財產或孩子撫養問題,那麼我到建議你找個律師諮詢下,花個幾百元錢就可以了,必要時你再請律師幫你起草份協議,相信全部不超過1000元(**僅供參考哦),這樣你就可以很省心了,不要擔心有啥後顧之憂了;

2.向哪個部門提出離婚:

a.協議離婚:結婚證書領取部門,這可能是最快的,快則一天就可以了;

b.訴訟離婚: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一年的,以被告住所地管轄,但是應該提供相應證明,譬如暫住證、居委會證明,這就很費時費力了,時間長的可以達到1年,甚至2年;

二.婚姻問題:

1.結婚以何作為標準:本人**過的案件中,雖然大部分當事人都是80後的,但仍還有部分認為辦酒席是結婚的乙個標準,一上來就說我們還沒辦酒席,只是領了結婚證書,我相信大部分人員都知道,結婚與否是以是否領取結婚證書作為標準的,而不是是否辦酒席作為標準的;

2.離婚需要什麼條件:夫妻感情破裂,什麼叫感情破裂,婚姻法認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屬於感情破裂,當然以上還都需要證據了,其他的不會被認為是感情破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還得看法官了,呵呵,普天之下,估計也只有中國這麼有特色了,雖然司法界的很多人都認為此條款應該修改刪除,但是法律是由人大制定的,沒辦法,估計在今後離婚弄個人**件後才可能修改該條款了);

3.能否離得了婚:我一直認為,只有結不了的婚,沒有離不了的婚,我認為如果一方決定想離婚了,那麼離婚就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總會要離婚的; + p$ i n* m1 ] b0 f

三.孩子撫養

1.撫養問題:一般遵循對孩子成長有利為原則,譬如經濟條件好點、文化層次高點、生活習慣好點、孩子跟誰生活久點等等都會成為法院考慮的乙個原則,不利因素我就不再詳述了,與以上的相反就是了;

2.孩子意見:2歲以下的一般都跟媽媽過,10歲以上的就會考慮孩子的意見了,2-10歲的,就由法院根據對孩子有利維原則來判決了;

3.探視權:一方有撫養權,另外一方就有探視權了,如何行使探視權也需要明確,譬如一周一次還是兩周一次,在哪行使,如何行使等等,均需要明確,否則將來行使探視權將會很困難哦;

4.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中包括生活費、學習費、醫療費等等,我建議將可以想到的費用都分開列出來,譬如生活、學習費可以確定一金額,其他的譬如醫療費可以在發生後再分擔;

四. 財產分割:

1.一般原則:結婚前屬於個人財產,結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例外(協議等),我就不在此詳述了;

2.房屋產權:目前很多離婚的分歧就在這了,需要詳細說下

a.婚前購買,婚前獲得產權證書,並支付完全部款項—婚前財產;

b.婚前購買,婚前獲得產權證書,但有部分貸款—婚前財產,但如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後也償還過貸款的,共同還貸部分視為向對方借款(另一說法認為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然,貸款也屬於共同負債,離婚時應該共同分割);

c.婚前購買,婚後獲得產權證書,並支付完全部款項—婚前財產,但是支付完全部款項一方應提供充分證據;

d.婚前購買,婚後獲得產權證書,但有部分貸款的—婚前財產,但如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後也償還過貸款的,共同還貸部分視為向對方借款(另一說法認為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然,貸款也屬於共同負債,離婚時應該共同分割);

e.婚後購買—夫妻共同財產;

3.其他財產—一般以發票時間為依據,判定為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

五.離婚需要資料清冊:

1.結婚證書(應該是常識,要解決的就是這問題);

2.自己身份證(自己是適格的主體);

3.對方身份證(明確的被告及法院管轄地);

4.戶口本(一般有小孩時候需要,涉及到孩子的身份證明);

5.財產清冊(分財產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發票及相關產權證書);

6.債務清冊(譬如向自己父母借款20萬,欠條上只是自己簽名很可能認定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對方是不承擔償還責任的,一般需要對方簽名才認可為共同債務);

7.對方過錯的證據(家庭暴力需報警記錄、病歷或對方寫的認錯書之類的);* o% s0 ?&

8.其他相關資料.

對於婚姻,大家應該好好去珍惜,好好經營,我認為離婚一般很難得是一方完全的錯誤(及其個別的情況除外),要是你大腦裡面想到離婚這念頭,那麼我建議雙方都檢討下,或許還有挽回的餘地,不要只是一味指責對方,否則,就別指望挽回了。

最後如果確要離婚,我認為也應好聚好散。

以上僅供參考,因為還有很多例外情形,鑑於篇幅有限,就不在此詳述。9 m: m" i!

如有不妥,歡迎大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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