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用藥管理制度

2021-05-14 01:03:42 字數 2329 閱讀 2258

十一、嚴格掌握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和預防應用的指徵、療程。

(一)單一藥物可有效**的感染,原則上不聯合用藥。下列情況時可聯合用藥: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單一藥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二種或二種以上病原菌感染。3、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敗血症等嚴重感染。

4、需長程**,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藥物產生耐藥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於和為利用藥物協同抗菌作用,同時為減少其中毒性較大的抗菌藥物的劑量和毒性反應使用聯合用藥。

6、聯合用藥原則上只能採用二種藥物聯合,三種及三種以上藥物聯合必須有科以上的集體會診確定並在病歷中註明用藥原因(結核病除外)。

7、門診病人使用抗菌藥物以單用為主,嚴格控制聯合用藥。

8、抗菌譜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藥物不得聯用或交替使用

(二)預防性抗菌藥物使用原則:

1內兒科以下情況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

2外科的清潔性手術,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區域性無炎症和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手術野無汙染,通常不需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若要預防用藥,按衛生部2023年38號文規定應該在術前,0.5-2小時內使用,抗菌藥物的使用一般不超過24小時。

3下列情況時可考慮預防性用藥:

①手術範圍大、手術時間長,汙染機會增加;

②手術涉及重要臟器,一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頭顱手術、眼內手術等;

③異物植入性手術;

④高齡或免疫缺陷等高危人群;

4清潔-汙染手術,如上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術或經以上器官的手術,以及開放性骨折或創傷等手術需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

(三)抗菌藥物使用療程:

1門診使用抗菌藥物,原則上不超過三日量,最多不超過七日量(結核病除外),特殊情況需要較長療程的,經治醫師必須在病歷上予以記載。

2住院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一般感染性疾病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十

二、抗菌藥物的分線管理規定

為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減少藥物的耐藥性和藥品的**費用,根據其抗菌藥物的特點、臨床療效、細菌耐藥性、使用安全性、毒性反應以及**將其分為三線。

(四)抗菌藥物分線原則:

1第一線抗菌藥物,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少的藥物,依臨床需要使用,處方不受限制。

2第二線抗菌藥物,療效好,但**較貴,或藥物與其他藥物可以發生藥物相互作用,或不良反應較明顯,應控制使用。

3第三線抗菌藥物,療效好,但易致菌群失調,**昂貴,不良反應大或新研製上市的抗菌藥物應嚴格控制使用。

(五)抗菌藥物分線使用規定

1、臨床選用抗菌藥物應根據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致病菌以及細菌耐藥情況、藥品**等因素加於綜合分析考慮,參照「各類細菌感染的**原則及病原**」,一般對輕度與區域性感染患者應首先選用一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併感染或病原菌只對第二線抗菌藥物敏感時,可選用第二線抗菌藥物;第三線抗菌藥物的選用必須從嚴掌握。

2、臨床醫師可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使用一線抗菌藥物;患者需要應用第二線抗菌藥物**時,必須經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臨床醫師會診並簽字方可使用。需要應用第三線抗菌藥物,應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徵,並經相關科室醫師會診並經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臨床醫師簽字後方能使用。

(六)選用二線、三線抗菌藥物原則

1、感染病情嚴重者,如菌血症、膿毒血症、中樞神經系統感染、臟器穿孔、重度燒傷等。

2、免疫功能低下併發感染者。

3、細菌培養藥敏試驗對某些藥物敏感者。

(七)違反以上抗菌藥物分線原則和使用規定,確定為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扣發當事人當月獎金100元和科主任獎金50元。合理用藥管理制度是針對每乙個人的,所以只要是工作人員都要遵循。

十二、檢驗科應加強和重視病原微生物的檢測工作,切實提高病原學的診斷水平。掌握規範的病原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技術,提高細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準確率,為臨床醫師選用抗菌藥物提供依據。臨床醫師對住院患者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要採集標本作病原學檢查,以明確病原菌和藥敏情況,力求做到有樣必採。

十三、各藥房藥劑人員必須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處方用藥進行適宜性和合理性審核,發現不合理用藥情況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情況嚴重的應拒絕調配並向醫院合理用藥監督小組報告。

十四、加強藥物不良反應監控工作,臨床用藥中一旦出現明顯的不良反應必須報告藥劑科臨床藥學室並按規定填寫「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表」,發現漏報或隱瞞不報者,扣當事醫生一次50元。

十五、具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藥理作用的藥物不得聯用或長期交替使用(包括同類抗菌藥、具有活血化瘀作用的藥物及肽類、蛋白水解物等)

合理用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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