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暫行規定》鐵建設

2021-03-03 23:54:00 字數 3827 閱讀 76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鐵建設[2005]157號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

設計暫行規定

2005—09—16 發布2005—09—16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發布

前言本暫行規定是根據鐵道部《關於印發〈2023年鐵路工程建設規範、定額、標準設計編制計畫〉的通知》(鐵建設函[2003]41號)進行編制的。

本暫行規定編制過程中認真總結了我國鐵路混凝土工程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借鑑了國內外有關標準的規定,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審查定稿。

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按照「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鐵路建設理念,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採用安全、可靠、先進、成熟、經濟、適用的新技術,不能生搬硬套標準。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或採用)單項或區域性標準,並不免除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對整體工程和系統功能質量問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暫行規定共分9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構造措施,施工,附加防腐蝕措施和檢測、養護、維修等。

本暫行規定系首次編制。在執行本暫行規定的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及時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鐵道科學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區大柳樹路2號,郵政編碼:

100081),並抄送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38),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暫行規定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定主編單位:鐵道科學研究院。

本暫行規定參編單位:清華大學、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鐵道第一勘察設計院、鐵道第二勘察設計院、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中鐵三局集團****、中鐵十二局集團****、西南交通大學。

本暫行規定主要起草人:謝永江、陳肇元、薛吉崗、張勇、李啟棣、廉慧珍、覃維祖、仲新華、唐南生、黃直久、殷寧駿、林之珉、吳少海、渝喻、李海光、王召祜、關寶樹、魏齊威。

目次1 總則1

2 術語2

3 基本規定3

3.1一般規定3

3.2設計使用年限級別3

3.3環境類別及作用等級3

3.4混凝土耐久性指標5

4 混凝土原材料6

4.1水泥6

4.2礦物摻和料6

4.3細骨料7

4.4粗骨料8

4.5外加劑10

4.6水11

5 混凝土配合比12

5.1一般規定12

5.2引數限值13

6 構造措施13

7 施工16

8 附加防腐蝕措施17

9 檢測、養護、維修18

本暫行規定用詞說明19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暫行規》條文說明20

1 總則

1.0.1 為統一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要求,保證混凝土結構物的正常使用,制定本暫行規定。

1.0.2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鐵路混凝土結構在碳化環境、氯鹽環境、化學侵蝕環境、凍融破壞環境和磨蝕環境作用下的耐久性設計。

鐵路混凝土結構在其他特殊環境作用下的耐久性設計尚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

1.0.3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 採用合理的結構構造,便於施工、檢查和維護,減少環境因素對結構的不利影響。

2 選用優質的混凝土原材料、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適當的混凝土耐久性指標。

3 對主要混凝土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提出要求。

4 對於嚴重腐蝕環境條件下的混凝土結構,除了對混凝土本身提出嚴格的耐久性要求外,還應提出可靠的附加防腐蝕措施,並對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檢測作出規劃,明確跟蹤檢測內容。

5 當採用本暫行規定未涉及的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方法時,應通過試驗論證。

1.0.4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除應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

2 術語

2.0.1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durabi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

在預定作用和預期的維護與使用條件下,結構及其部件能在預定的期限內維持其所需的最低效能要求的能力。

2.0.2 設計使用年限(designed service life)

設計人員用以作為結構耐久性設計依據並具有足夠安全度或保證率的目標使用年限。設計使用年限應由業主或使用者與設計人員共同確定,並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

2.0.3 膠凝材料(cementitious material,or binder)

用於配製混凝土的水泥與粉煤灰、礦渣粉和矽灰等活性礦物摻和料的總稱。礦物摻和料摻量以其佔膠凝材料總量的百分比計。

2.0.4 水膠比(water to binder ratio)

混凝土配製時的用水量與膠凝材料總量之比。

2.0.5 混凝土的電通量(charge passed)

在60v直流恆電壓作用下6h內通過混凝土的電量。

2.0.6 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最小厚度(minimum concrete cover to reinforcement)

為防止鋼筋鏽蝕從混凝土表面到最外層鋼筋最外緣所必需的混凝土最小距離。

2.0.7 腐蝕(deterioration)

材料與周圍的環境因素發生物理、化學或電化學反應而受到的漸進性損傷與破壞。對鋼材則稱為鏽蝕(corrosion)。

2.0.8 附加防腐蝕措施(additional protective measures)

。2.0.9 養護(maintenance)

為維持結構或其構件在使用年限內所需功能而採取的各種經常性和週期性的技術和維護、管理活動。

2.0.10 維修(repair, or restore)

通過修補、更換或加固,使損傷的結構或構件恢復到可接受的狀態。按維修的規模、費用及其對結構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可分為大修、中修和小修。大修時,修復活動需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結構的正常使用,或需大面積置換結構構件中的受損混凝土,或需更換結構的主要構件。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應根據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環境類別及其作用等級進行設計。

3.1.2當同一鐵路混凝土結構的不同部位或構件所處的環境類別及其作用等級不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進行耐久性設計。

3.1.3 當同一鐵路混凝土結構處於多種環境作用時,應根據每一環境類別及其作用等級分別進行耐久性設計。

3.1.4 當鐵路混凝土結構處於嚴重腐蝕環境作用時,應採取必要的附加防腐蝕措施。

3.1.5 鐵路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結構及主要可更換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

2 結構所處的環境類別及其作用等級;

3 結構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原材料品質、配合比引數限值以及耐久性指標要求;

4 結構耐久性要求的構造措施(包括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5 與結構耐久性有關的主要施工控制要求;

6 嚴重腐蝕環境條件下採取的附加防腐蝕措施;

7 與結構耐久性有關的跟蹤檢測要求;

8 與結構耐久性有關的養護維修要求。

3.2 設計使用年限級別

3.2.1 鐵路混凝土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級別可根據設計使用年限按表3.2.1進行劃分。

表3.2.1 混凝土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級別

3.3 環境類別及作用等級

3.3.1鐵路混凝土結構所處環境類別分為碳化環境、氯鹽環境、化學侵蝕環境、凍融破壞環境和磨蝕環境。

不同類別環境的作用等級可按表3.3.1-1、3.

3.1-2、3.3.

1-3、3.3.1-4、3.

3.1-5所列環境條件特徵進行劃分。

表3.3.1-1 碳化環境

注:當鋼筋混凝土薄型結構的一側乾燥而另一側濕潤或飽水時,其乾燥一側混凝土的碳化鏽蝕作用等級應按t3級考慮。

表3.3.1-2 氯鹽環境

表3.3.1-3 化學侵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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