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3 23:47:53 字數 4813 閱讀 37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廠公務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身及車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及相關交通法規、條例的規定和《中國--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及《中國--河南分公司公務車輛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車輛是指滿足我廠辦公需要的車輛。

第三條我廠公務車輛的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目標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負責,做到獎罰分明。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廠機動車輛。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責

第五條全廠車輛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管理和統一呼叫。車輛交通安全由其綜合事務部負責管理。在特殊情況下總經理工作部可隨時調動上述兩公司車輛。

廠車管辦對廠屬和多經公司車輛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根據我廠《關於定員及機構設定的通知》(聯合發文2勞〔2006〕5號),小車班建制歸後勤服務公司,負責車輛日常交通安全管理、考勤管理等工作,車輛管理和排程歸總經理工作部。

第七條廠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

廠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公務車輛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檔案、會議精神及要求,部署、安排、檢查、總結本單位的公務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項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教育本單位員工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定期分析研究本單位公務車輛的交通安全形勢,總結經驗,查詢隱患,及時整改,有針對性地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考核車輛管理部門和交通安全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務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章和重大事故責任者給予批評或處罰。

第八條車管辦的工作職責

車管辦對車管委負責,其主要職責有:負責全廠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及年度審驗;負責公務車輛的調配和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對不安全事件的分析考核;負責廠屬機動車輛檢修管理工作,監督廠屬機動車輛技術管理的落實;負責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分析、處理交通事故;負責處理駕駛員、車輛的保險、索賠等工作; 負責機動車輛各項費用繳納的管理工作; 負責車輛入戶、過戶、車輛報廢、轉讓、及更新工作; 負責廠生產區的交通標誌設制,規範和完善我廠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九條公務車輛駕駛員職責

㈠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集團公司、分公司及本單位制定的各項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

㈡ 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提高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意識,做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傷害自己,確保人身安全。

㈢ 做好本人駕駛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保證車況良好。

㈣ 加強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車輛駕駛水平。

第三章車輛管理排程制度

第十條㈠ 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全廠公務車輛的集中管理和統一排程。負責廠領導用車、生產、生活、會議接待、車輛調配、駕駛員配備等車輛排程安排工作。

㈡ 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公務車輛修理費、出行路橋費、停車費等與出車有關的費用的審批,負責車輛燃油的使用調配。

㈢ 廠屬各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固定乘用車輛,如實在需要配備的,必須報廠長審批同意,由總經理工作部調配車輛,配備專職駕駛員,並在日常使用中要服從總經理工作部的管理。

㈣ 總經理工作部要隨時掌握日常公務車輛(小車班和各部門配備的固定乘用車輛)出行去向,駕駛員去向,行駛公里數、油耗等車輛相關情況。無總經理工作部領導或車輛排程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車或者借車給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按本規定申請程式審批,由總經理工作部統一安排排程。並遵循以下原則:

㈠ 堅持重點保障生產,兼顧一般;先保證公司領導用車,後一般幹部用車;先保證緊急事務用車,後一般事務用車;能集中辦理的不分散多頭辦理,盡量避免重複出車。(當天用車必須在前一天辦理完用車審批手續,便於統籌安排第二天車輛。)

㈡ 堅持有計畫統籌使用車輛。

㈢ 堅持車輛行駛公里和維修經費的平衡。

第十二條車輛排程審批程式:廠屬各單位實行車輛派車單制度,一車一單,一事一單,派車單作為車輛核查,駕駛員出車費用審批,安全行車的考核依據。各需要用車單位填寫派車單,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

仔細寫明外出緣由後,由總經理工作部安排車輛。階段性工作固定用車部門每次出車也必須填寫派車單審批。

第十三條公務車輛一般應設專職駕駛員,未設專職駕駛員的車輛要有專職管理責任人,並做好車輛的全過程管理。總經理工作部要對此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各部門一般工作人員外出,不再安排車輛,列入差旅範圍。各部門正、副部長在市內辦理公務用車由總經理工作部部長派車。

第十五條各部門正、副部長在省內業務用車由總經理工作部部長簽字派車。

第十六條各部門正、副部長在省外辦理公務不再安排車輛,列入差旅範圍,確需用車的必須經主管廠領導簽批後,由總經理工作部部長簽字派車。節假日期間出省車輛必須經總經理或黨委書記批准。

第十七條各部門正、副部長外出開會、學習時間超過三天的原則上不再派車。特殊情況下用車送達目的地後車輛即刻返回。

第十八條生產裝置大修期間用車,提前經主管廠領導批准,總經理工作部安排相關專用車輛,在大修期間由大修指揮部統一安排大修專用值班車。

第十九條嚴禁公車私用。對公車私用發生事故的,使用人責任自負,並追究相關領導人員責任。嚴禁私車公用,個人不得駕駛私車辦理公事,否則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節日期間的公務車輛排程管理,除生產排程用車和值班用車外,其它車輛在節日期間予以封存。

第二十一條嚴禁使用本單位車輛組織旅遊。

第四章行車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車管辦負責人對車輛安全、人員教育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駕駛廠內車輛必須持有車管辦核發的準駕證。小車班在專職駕駛員不足的情況下可安排用車部門有準駕證的駕駛員駕駛車輛。在任務完成前此駕駛員歸總經理工作部全權管理,如出現不服從管理,取消該駕駛員廠內車輛駕駛資格。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憑總經理工作部簽批的派車單出車。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用車手續的,應及時告知總經理工作部領導和車輛排程人員並在事後補辦派車手續。

第二十五條車輛行車安全實行三負責制度,即用車人(帶車人)、派車人、司機對安全行車負責。

第二十六條駕駛人員,要認真落實車輛「三檢」制度,總經理工作部小車班負責督促三檢制度的落實與考核工作,並負連帶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車輛駕駛員應按出車指令行車,出車做到時間、地點準確無誤,行車途中做到熱情服務,車輛清潔乾淨,安全行駛,做到乘者滿意,領導放心。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應按照派車單中寫明的路線地點行駛,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改變路線,做到安全準時返回。

第二十九條我廠專、兼職交通安全員和車輛排程人員要密切配合,及時準確掌握本單位駕駛員的思想狀況和車輛狀況,對有思想情緒或身體不適的駕駛員不得派其出車,嚴禁派有故障的車輛執行出車任務。

第三十條按照批准的事由和事務用車,用車人不得途中隨意要求司機改變、增加行車路線和出車任務,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帶車人和司機雙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所有車輛實行定位停車,駕駛員上午、下午下班或完成出車任務後無論早晚一律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在廠區內,任何車輛不得在廠區外及生活區停放、過夜。

㈠ 武裝保衛部夜間值班人員負責統計當天未停放在廠區內指定位置的車輛號碼和時間,並報總經理工作部和小車班。

㈡ 後勤服務公司物業管理部負責統計當天停放在生活區的車輛號碼和時間,並報總經理工作部。

㈢ 總經理工作部小車班彙總核實以上車輛是否派出執行出車任務。

㈣ 每週對未按規定停放和不服從管理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通報,每月末予以考核。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適應於全廠各部門。豫電公司、後勤服務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工作部。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凡不符合本規定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1、駕駛員管理規定

2、公務車輛出車前檢查的規定

3、車輛行駛中的規定

4、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5、車輛報廢管理規定

6、車輛檔案管理規定

7、車輛購置及材料、油料、工器具管理

附1:駕駛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車管辦應建立《駕駛員及車輛明細檔案》。

第二條在崗車輛駕駛人員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外,還必須持有廠車管辦核發的機動車準駕證,方可上崗駕駛廠屬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公司熱電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嚴禁飈車。

第四條在職駕駛員脫離駕駛崗位三個月以上因工作需要,重新回到崗位的須經車管辦重新考核,核發準駕證後方可上崗。

第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准用廠屬車輛代培駕駛員。

第六條招聘駕駛員,需用人單位向車管辦申報,並由車管辦對駕駛員進行資格審定及專業考核。通過審核的駕駛員需同用人單位簽訂安全保證合同書,獲得車管辦核發的廠內機動車準駕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在崗駕駛員,患有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疾病,經醫院檢查認定,不適應駕駛崗位的由車管辦取消廠內車輛準駕資格。

第八條在崗駕駛員,不得擅自變更、增減準駕車型,變更準駕車型須由車管辦批准並經考核後方可變更。對擅自變更準駕車型者,車管辦將依據本規定提出考核。

附2:公務車輛出車前檢查的規定

第一條認真做好出車前的各項檢查,做到「一看、二查、三啟動」。

「一看」,是指檢視停車位置的地面有無可疑的油漬或水漬,前後燈具總成是否完好。

「二查」,是指對車輛的各關鍵系統及重點部位、隨車物品(維修工具、千斤頂、滅火器、打氣幫浦、警示牌等)進行檢查,尤其對車輛的潤滑、冷卻、燃油、方向、制動、懸掛等關鍵系統及車胎(包括備胎)外觀、胎壓等重點部位,要嚴格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認真進行對照檢視。

「三啟動」,是指在前兩項檢查均正常的情況下啟動發動機預熱,禁止一啟動就立即加大油門。啟動後,密切注意油壓、水溫、蓄電池等儀表燈的變化,待怠速正常後方可起步。

第二條車輛出行前,駕駛員要對車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向本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匯報,無法自行消除車輛故障時要申請調換車輛,嚴禁開帶病車輛上路。

第三條當調整車輛駕駛員時,要做好車輛的交接工作。交車人要對車輛狀況及行車特**代清楚,接車人接車後要進行全車檢查並試駕車輛,尤其要掌握剎車、方向、輪胎等關鍵部位的情況。

附3:車輛行駛中的規定

第一條嚴禁無證駕駛。

第二條工作時間內駕駛員嚴禁飲酒,酒後嚴禁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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