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報告故意傷害案

2021-03-03 23:41:52 字數 2842 閱讀 3086

庭審報告

案件名稱: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傷害案

學號:2013032132x

姓名:***

學院專業:法學院法學

年級班級:201x級x班

時間:2023年11月2日下午14:30

地點:xxxx大學模擬法庭三號庭

案名: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傷害案

主審法官姓名:xxx

審判員:xxx

書記員:xxx

公訴人: x x x

辯護人:xxx

被告:丁某某

被害人:王某某

一、案情簡介

已知被害人王某某與報告人丁某某同為***小區保安。2023年7月5日13時許,被害人王某某與被告人丁某某同在小區保安食堂吃飯,王某某因看到丁某某用菜湯涮碗出言指責繼而發生口角。王某某率先動手追打至食堂台階處。

丁某某從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某左胸。丁某某與其同事隨即將王某某送到醫院搶救。經重慶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某左胸心包破裂,屬重傷二級。

重慶市渝北區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進行偵破審訊,丁某某如實供訴犯罪事實。故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庭審過程

(一)庭前準備

書記員宣讀法庭的相關規則,再宣布公訴人、辯護人、陪審團依

次就坐,接著傳喚被告人出庭,執行法警將被告人帶到庭上。

審判長向被告人詢問姓名、民族、出身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以及家庭住址,核實被告人身份資訊,在案發前有無刑事處分,因什麼原因到案,何時到案,是否收到起訴書的副本、**傳票、辯護通知且在何時收到。

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成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

審判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關權利,以及是否對庭上人員要求迴避。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列舉被告人丁某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公訴人讀完起訴書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對公訴人對其指控的意見,被告人均無意見,後徵得公訴人和辯護人同意下審判長宣告法庭進入普通程式審理。

(二)法庭調查

1、法庭提問:

公訴人對被告人丁某某的詢問:包括水果刀的具體特徵,在何處被抓捕歸案等。

辯護人對被告人丁某某的詢問:包括被害人與報告人從發生爭執到被害人被刺的具體地點及過程,為什麼會隨身攜帶水果刀,誰先動,是否知曉有人報警等。

審判長對被告人丁某某的詢問:包括案件發生後問什麼沒有去自首而是去了醫院,因為什麼發生的糾紛,在醫院中你在幹什麼,為什麼會把對方傷致重傷二級等。

2、公訴人舉證:

第一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書;第二組,被害人王某某陳述;第三組,證人***、***、***的證言;第四組,被告梁川、胡瑤的供述和辯解;第五組,傷情鑑定意見、診斷證明,門診記錄等:第六組,公安立案證據,行政拘留書;第七組,被告人人口資訊,行為能力鑑定書;第八組,事故現場方點陣圖;第九組,被害人王某某諒解書,已支付賠償3萬元;第十組,重慶市渝北區派出所出具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證據。

3、質證:

丁某某辯護人以下情況有異議:

公訴人證據第十組,由重慶市渝北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證據中,顯示民警只接到了證人陶某某的報警**,並無其他人報警或自首情況。對此,辯護人提出異議。

4、辯護人新證據:

第一組,重慶市渝北區報警**記錄,共兩單;第二組,重慶市***醫院證明,患者王某某診斷報告以及醫院根據相應情況向**報警;第三組,證人羅***某某陳述筆錄,顯示被告人丁某某在護送王某某去醫院時已經得知有人報警,且在審訊過程中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任何反抗。

(三)法庭辯論

通過質證後,審判長對主要問題進行詢問。審判長詢問公訴人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公訴人認為不能構成自首,僅屬於坦白。被告人丁某某辯解,王某某當時情況緊急,必須馬上送往醫院,而且他當時知道已經有人報警,所以才沒有去自首而是去醫院。

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幾個觀點:

1. 被告人應認為是自首。

2. 被告人主觀惡性小,且積極救人,認錯態度良好。

3. 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同樣應考慮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

(四)最後陳述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

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後坦白,認錯態度良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已經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積極忙於救人,在已經知道報警的情況下,在醫院等待,構成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的量刑情節,考慮被告人家中經濟情況較差,被告人又是家中經濟收入唯一**,且其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小,行為動機屬於情急犯罪,應考慮減輕其處罰。

三、庭審分析

首先,從控辯雙方的提問,舉證,質證到法庭辯論階段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從一開始的提問環節開始,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提問,已經涉及到一些具體的犯罪事實或者與量刑有關的情節。其所問問題與後面所舉的證據具有客觀的聯絡,也同後面進行質疑時的問題具有關聯性。

在本案中最主要的爭執點在於自首的認定,由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第2種情形: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視為自動投案。我個人認為其中的「現場」並沒有說明是報案現場還是事發現場,而在法庭舉證中,我們可以知道重慶市渝北區派出所接到了共兩單報警**,其中一單來自重慶市***醫院,而根據證人羅***的證詞,被告人在已知報警的情況下,仍在醫院等待,並無逃跑傾向。

符合《解釋》中的情況,因此,我認為被告人是自首。

對於這次案件的庭審過程,我認為公訴方沒有注意接警**有兩單是一種失誤,身為法律人我們因時時嚴謹,考慮到各種情況。

這是我第一次在法院旁聽,在這次旁聽活動中,我感受到了法庭莊重嚴肅的氛圍,體會到了完整的庭審過程。它激勵著我更加努力地學習法律知識,期待為祖國建設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獻出乙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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