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2021-05-17 09:40:50 字數 3080 閱讀 1980

編制審批虎頭山風電專案監理部

1、施工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範施工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國電朔州海豐虎頭山風電場一期49.5mw工程。

3 依據

本制度依據國家及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手冊》。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目標監督本工程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實現《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國電朔州海豐虎頭山風電場一期49.5mw工程安全目標。

5 監理職責及工作內容

5.1專案總監理師在編制「監理規劃」時,要明確安全監理的內容,對安全監理的目標、措施、計畫、職責以及工作程式等要提出明確要求。

5.2專案總監理師負責建立專案安全監理執行機制,並對工程專案的安全監理負全面責任。

5.3專案監理部安全監理工程師要依據監理合同確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範圍和批准的專案「監理規劃」,編制「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理細則」,經專案總監理師批准後,具體實施。

5.4安全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工作,實施對施工單位安全與環境管理的監督和控制:

5.4.1 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制度、計畫、措施和工作程式,並審核其安監機構和文明施工組織機構是否建立和健全。

5.4.2審核施工單位的「四證」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要求以及其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5.4.3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技術方案和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完善和可行。

5.4.4審查重大專案、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並監督實施;對危險性作業專案和特殊作業區域,應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無作業票嚴禁施工,同時要監督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持證上崗。

5.4.5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工作,並抽查其交底記錄。

5.4.6審查施工單位在冬季、雨季及大風等特殊氣候條件下施工時,是否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並應重點監督實施。

5.4.7審查施工單位大、中型施工機械和大、中型起重機械是否具有有效的准用證、安裝(拆除)證、操作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並監督檢查其安裝、使用、維護和拆卸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

5.4.8檢查施工單位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和大修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5.4.9審查工程設計單位設計體系是否履行安全職責。

5.4.10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5.4.11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及各專業在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並對重大問題跟蹤控制。

5.4.12對工程專案間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除錯以及整套啟動和移交生產時所應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要嚴格控制,凡未經監理簽證認可的工序不得允許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4.13監督施工單位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實施情況和效果。

5.4.1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包括第一次工地安全會議,例行現場安全會議,安全分析會議、安全專題會議等),明確施工現場和環境管理的任務、責任和工作程式(第一次工地安全會議)以及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凡上述審查(審核)專案中有關安全和環境管理的內容和措施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或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的,均不得批准開工(或停止施工)並責令整改和督促落實。

6 安全檢查

6.1 安全監理師要深入現場,巡檢施工單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並作出記錄。同時重點檢查:

6.1.1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況。

6.1.2施工現場和施工人員「三寶」使用情況。

6.1.3施工現場材料、裝置、機械的堆(停)放是否合理有序,是否符合安全防火標準及消防器材到位情況。

6.1.4施工單位防暑、防寒、防凍、防風、防汛和防雷電、防坍塌、防高空墜落等的組織預防措施情況。

6.1.5施工現場環境狀況及施工單位對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等各種汙染源的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6.1.6施工單位的安全臺帳和安全原始記錄。

6.2 組織安全大檢查:

6.2.1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至少每月一次,由專案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親自主持,有建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各參建單位專案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

6.2.2安全大檢查主要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事故防控措施為主,同時查環境管理措施的落實和實施狀況。

6.2.3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要填寫「整改通知單」(必要時發「停工整改通知單」)經總監理師批准後,送相關單位領導簽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對其整改結果跟蹤檢查。

6.2.4對施工單位和專案工程進行的安全大檢查的檢查結果,應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併發檢查紀要通報各有關單位。

7 事故處理

專案監理部參加現場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火災事故以及重大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和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事故和事故原因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並積極協助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

8 監理人員的權力

在現場安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員可行使以下權力。

8.1 監督檢查權:

有權對施工單位的有關資料和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有權制止和處置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8.2 責令整改權:

對施工單位在現場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有權向其發出「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並跟蹤監督。

8.3 停工/復工權: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時,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在有關方面研究處理和施工單位採取整改措施後再行施工。

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工程可暫不批准開工。

對經安全監理工程師驗收、確認,安全整改措施已經落實或危險隱患已經排除的,可准予開/復工,開/復工令由專案總監理師簽署。

8.4 經濟獎罰權:

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出,而又整改不力或整改無效的施工單位,有權暫停撥付施工工程款、罰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對於現場安全與環境管理效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專案總監理師簽署意見,建議建設單位予以獎勵。

8.5調解仲裁權:

對於各施工承包單位之間由於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產生的摩擦和糾紛,有權進行調解和仲裁。

8.6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汙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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