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經典論題辯論稿整理

2021-03-03 23:02:26 字數 4682 閱讀 9880

一、競爭比合作更能促進文明進步

各位評委,對方辯手,大家好.我方今天闡述的觀點是」競爭比合作更能使文明進步.」

首先,我們應該明晰兩點問題.第一,競爭是什麼?他是指人們為了謀求發展所進行的較量或者公開競賽.

競爭的目的是優勝劣汰,選擇更好的,是積極的.而合作是指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某種任務.它的目的是更好更高效的參與競爭並且贏得競爭..

第二個問題是文明.文明在《辭海》中的含義為人類在歷史發展和社會實踐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而這種財富累積的動力是什麼呢?

是競爭.只有優勝劣汰的的競爭法則才可以貫穿文明發展的整個過程.就如同達爾文所說"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

所以說,競爭才是社會進步之母.

所以,我方認為:競爭比合作更能使文明進步!

下面,請允許我從歷史與現在兩個時期闡釋我方觀點.

歷史:悠悠五千年的中華文明因為競爭而豐富多彩,無論是鬥智鬥勇的三國紛爭,抑或是才人輩出的科舉選拔,無一不在體現中華文明對於競爭的重視.譬如三國時期,不正是有了蜀漢吳三國之間的競爭,才給予了人才以發揮的空間,才給我們留下了一次智慧型的盛宴麼?

如果沒有競爭,就如同周瑜遇不上諸葛亮,孫權見不到曹操,那麼三國還有精彩的智慧型對決,還有令人回味的故事麼?正是有了競爭,才可以激發人的求勝欲,才可以更為有效的提高人的積極性,從而激發人的潛能,創造出社會財富.而這些財富,就是我們燦爛的中華文明.

但是,這些不全能代表我們的歷史,悠久的文明也曾多次遭到外來文明的侵入和掠奪,從八國聯軍的燒殺劫掠,到日本帝國的無惡不作,這些屈辱的歷史也讓我們心痛,更讓我們清醒地認識到閉關鎖國,缺少競爭意識的中國是不能夠在這個充滿競爭的世界中屹立不倒的,不競爭就必然面臨落後與淘汰.

現在: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時代永恆的主題,也是文明進步的階梯,現代社會是乙個量才使用,競爭上崗的競爭型社會,無論是人才的選拔還是技術的創新都離不開競爭.我們剛剛經歷的高考不就是一次公開公平的競爭選拔麼?

我們能夠來到華理不也是通過競爭才可以取得的學習機會麼?我們從不否認合作對當今社會文明所做的貢獻,但是相比於競爭,我方堅信競爭才是佔據著主導地位的,競爭才是社會的主旋律!正如列寧所說:

」競爭在相當廣闊的範圍內培植進取心,毅力和大膽首創精神.」現代社會正是因為有了競爭從而充滿活力,不斷進步,在這個呼喚強者的時代,競爭不僅是時代的要求,更是對人性的挑戰與磨礪,讓我們直面挑戰,勇敢地擔當起促進文明進步的重任!

謝謝.二、大學斷電是合理的

謝謝主席,評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榮幸能在這裡和對方辯友**大學斷電是否合理的問題。

首先,讓我們來明晰下辯題。大學,是提供教學和研究條件和授權頒發學士學位、碩士及博士學位等的高等教育機關。大學還包括高等專科學校。

而斷電,即電源與用電裝置之間脫離電器連線的現象。最後是合理,合理即指合乎道理或事理。在這裡我們要強調說明的是,第一,由於研究生宿舍普遍都是通宵供電的,不存在斷電爭論,所以研究生不應在今天的討論範圍內,這是論題本身包含的;第二,一般的大學不會斷樓道及廁所的電、電風扇在夏天也是不會斷電的。

所以,大學斷電應是指大學對在校本、專科學生宿舍夜間適時停止供電的現象。第三,是否合理不同於是否合法,所以今天的討論不應該拘泥於法律範圍,而應該從道義層面上開展,否則就失去了討論的意義。而我方今天的觀點是,大學斷電是合理的。

下面,我將從三個方面論證我方觀點。

首先,從斷電制度的施行的源頭來說。大家都知道,之前是沒有斷電制度的,而現在那麼多學校都採取了這一方式,這一變化究其根本,就是因為在電腦日益普及化的同時,通宵供電使得宿舍學習氛圍因為這些而被破壞,嚴重影響學生學習。不僅如此,在大學這種高度集中化的住宿環境下,乙個人的不良行為可能如同瘟疫一般影響他人。

通宵熬夜的不良生活方式還有沉迷網路遊戲荒廢學業,不僅對自己不好,還容易影響他人。這些都已經成為傷害學生身體,腐蝕學生理想的病毒。而學校,秉持著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對國家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以適時斷電為疫苗,利用許多娛樂活動離不開電的原理,從而從根源上預防了這些不良事件的發生。

這,難道不合理麼?

其次,從斷電制度施行的效果上來說。雖然起初斷電制度引起了很大的情緒波動,但是並不能否認它的效果。晚上督促學生按時睡覺從而保障學生的身體,不給網路遊戲氾濫的土壤從而能夠引導學生努力學習,進而能夠因為改變一些同學的行為從而改良整個宿舍的學風。

況且,斷電的時間不是絕對的,學校經常很人性化的調整,在考試前會通宵供電來支援學生學習,在節假日也會給電從而給學生娛樂的空間。我們不否認斷電偶爾會引起一些不便,但是並不能只看細枝末節,從整個學校,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斷電制度是絕對值得施行的,也是合理的!

最後,從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層面來說。學校要對全校學生負責,而學生也有遵守學校制度的義務。我方並不是說制度不合理也應該遵守,而是說學校的制度制定不會只針對乙個學生,它需要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主體考慮問題,所以說如果斷電會對一些譬如熬夜才有靈感,夜間行動狀態佳的人來說有點不合理,但是秉持著小我服從大我的原則,也希望這些同學可以不自私地考慮斷電問題,能夠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更清醒的明白學校的用意。

綜上所述,我方堅定地認為,大學斷電是合理的。

三、律師的底線應該是道德

謝謝主席,評委。大家晚上好。

還是讓我們明確下辯題。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法中還有如下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只有做到這三點的才能稱之為律師。 接下來是底線,底線是指最低的條件;最低的限度。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產生質的變化。

然後是法律。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道德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

而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範。道德是以群體為單位的正面價值取向的總和。由此可知,道德是一種意識形態,而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

接下來,我將從三個方面論述我方觀點。

首先,從律師的使命來看。律師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律師還有維**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使命。可見,律師是以法律為手段來維護社會正義的工作者。

而要維護社會正義,法律與道德缺一不可,但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有很多漏洞和缺陷,而道德是不斷進步,更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而且我們討論的是底線,這最基本的限度更應是道德。所以,律師的底線更應該是道德。

其次,從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看。道德是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的歷史發展可以簡化為:

原始習慣到不成文習慣法到成文習慣法到國家法。其中,原始習慣是孕育法律的母體,原始習慣作為原始社會普遍遵循的行為規範,是對自然的最本源的體現,其本質正是道德。也就是說法律源於道德。

法律日益形式化,然而其內在實質和倫理基礎卻依然是道德。如果依照對方辯友的觀點,律師的底線更應該是法律而不是道德的話,這豈不是捨本逐末的做法?

最後,從底線的角度看。律師作為乙個職業人,的確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律師不是國家工具,他即使是律師卻也不可否認他是乙個和你我一樣的「人」。

作為乙個社會人,他的底線更應該是道德。易中天說底線是屬於內心的。法律是一種外在強制的規範,而道德是屬於精神層面的,從本質上來說,道德相比起法律也更符合底線的標準。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更應該是哪乙個的問題,其意義就是法律與道德不可避免的價值衝突。道德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而法律的發展以道德為標桿存在著滯後性。律師之所以為律師,就是因為他們運用法學知識,以法律為**,為社會正義而戰,也就是為道德的公平實現而戰。

所以,我方堅定地認為,律師的底線更應該是道德。

四、失常殺人的精神病人應該免於處罰

謝謝主席,評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榮幸能夠在這裡和對方辯友**失常殺人的精神病人應不應該免於處罰的問題。而我方的觀點是:失常殺人的精神病人應該免於處罰。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個論題。

失常,即失去正常狀態,而正常即符合一般規律或情況。很明顯,失常就已經限定了殺人時的人的狀態,也就是說殺人者在殺人時的思維意識不處在正常的情況,所以我們今天不應該把那種殺人時清醒的精神病人列在討論範圍之內,這是論題本身所暗含的。

而精神病人,也就是今天所討論的主體,則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臨床表現為精神活動異常的人。他們往往由於心理活動障礙而歪曲地反應客觀事實,喪失社會適應能力,或傷害自身和擾亂社會秩序。這裡面我們想強調的則是精神活動異常,也就是導致失常的始作俑者。

可以說這個世界在我們的眼中和在精神病人的眼中是不一樣的,或許他看到車就以為會被撞從而害怕的尖叫,看到陌生人就以為會被殺害從而想要殺死別人來自衛。而這種不可**的精神活動異常,就會導致很多不良的後果。這些後果中可能包括殺人,但是這種殺人從精神層面來說不是精神病人的錯,而只是他們的疾病所引發的。

然後就是應該這個詞。今天,我們在這裡想要討論的是應不應該的問題,而不是有沒有的問題,也就是說今天的討論思路不應侷限與法律定義和條文,而是要從人性道德層面展開的,這也就給了你我雙方思維交流碰撞的機會,而不至於讓這場辯論變成八股的背誦。

其次是免於這個詞。就是說本身會有,卻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從而被除掉,不要。我方認為免於處罰不代表不處理,而是把他送到精神病院進行看管和**。

處理與處罰就正好可以引出這個論題最最核心的問題。

那就是什麼是處罰?處罰是為了什麼?

處罰的定義是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

不難得出,處罰的目的就是警戒。而我們討論的精神病人處在失常狀態,他沒有正常思維活動和控制自我行為的能力,處罰對於他來說是隔靴搔癢,對精神病人起不到讓本人知錯改過的功能,那有何必處罰他呢?況且,精神病人通常醫療費昂貴,本人也是**希望不大,本身就生活在重重壓力與窘迫之下,如果因為犯病失常殺人而被處罰,那麼是否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呢?

既然處罰達不成目的反倒會違反人道的話,我們難道還應該處罰他們麼?死者不能復生,而活著的人卻還要因為疾病被處罰,您,忍心麼?

綜上所述,我方無論是定義方面,還是人道方面,都堅定地認為:失常殺人的精神病人應該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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