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錄用條件

2021-03-03 22:56:31 字數 1500 閱讀 1096

1、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

1.向用人單位提交偽造、變造、騙取的學歷、學位、職稱證書、資格(技能)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或組織出具的各種文書或證明檔案等的;向用人單位提交的工作與社會經歷、《入職宣告》中所載內容存在不實的;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事項提供虛假證明或進行虛假描述的。

2.隱瞞現仍處於傳染期的疾病。

3.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4.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的10日內未向本單位提交社保與檔案轉移手續,以及配合單位辦理社保關係的。本項如與《勞動合同書》的相關約定發生衝突,則以《勞動合同書》的約定為準。

5.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

6.在試用期內請假天數(如事假、病假、婚喪假、孕產假等)超過試用期天數(按自然月曆天數計算)的1/30的。

7.一次性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達到300元的。

8.工作中因失誤、技能缺陷使其他有工作流程關係的崗位在1個工作日內採取返工、停工達到4小時,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

二、試用期對錄用條件的考核:

1、本單位將不晚於勞動者的試用期滿前15日對其進行「試用期百分制考核」。

2、由職工代表大會成員、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用人單位負責人組成的考評小組對勞動者進行「主觀試題書面考核」。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50%。如試用期內勞動者從事的是管理崗位,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80%。

3、由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在部門的勞動者對其團體合作精神、敬業程度、考勤制度進行「民主評價」。改評價視同考核,其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20%。

4、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設立「試用期績效考核」機制,以下情形若出現的,視為該月的績效考核分數為零。

技術崗位:工作中因失誤、技能缺陷給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造成的損失達200元,或(並)使其他有工作流程關係的崗位在累計3個工作日內採取返工、停工達到8個小時,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的。

銷售崗位:月銷售額未達到元標準的。

勤務崗位:因工作原因遭到本單位或外單位相關人員書面投訴,經查屬實的。

以上績效考核按個月計算。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30%。不滿1個月的,以上標準以國家標準月工作日後再折算。

3、「試用期百分制考核」達到80分(含)的勞動者屬於符合錄用條件範圍;否則不屬於符合錄用條件範圍。

4、《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格式按以下要求填寫:

《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

5、單位向試用期內勞動者送達《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後,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隨即轉正或隨即解除。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單位會在試用期內向其送達《試用期勞動合同轉正通知書》;如一直未送達,則視為其試用期滿後勞動合同自行轉為正式勞動合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單位會向其送達《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最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以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準。

6、本《試用期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7、本《試用期錄用條件》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討論,相互聽取了意見與採納彼此的方案,經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後,並向全體勞動者進行公示後已生效。

單位蓋章

生效時間年月日

試用期錄用條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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