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021-03-03 22:37:16 字數 2698 閱讀 5827

基坑支護工程是建築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施工方法,它包括地下連續牆、排樁支護、重力式檔土結構、噴錨支護結構和組合式支護結構等形式,其施工過程極易發生坍塌**事故。建設部《建築工程預坊坍塌事故若干規定》中明確指出,基坑支護是多發事故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之一應制定預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施工組織,確保安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也明確規定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否則該項為「零分項」。

因此加強基坑支護工程技術安全措施至關重要。

1 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1.1 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採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採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一隱患。

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

在大多數工程中,由於採用坡率法比採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採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範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當不具備採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採用支護措施。

成都地區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牆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支護等。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所處周邊環境、地質水文條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藝要求對支護形式進行合理選擇、設計,若為節省資金僅憑經驗確定支護形式,很可能達不到支護的目的,同樣容易出現坑壁坍塌的情況,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對這種坑壁,採用混凝土灌注樁效果更為理想,安全性更高。

1.2 坑壁土方施工不規範

一些施工單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視施工管理控制,隨意更改施工設計,違反技術規範要求也是帶來基坑施工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一是採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採用坡率法。

但採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於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於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牆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範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桿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後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後再開挖下一層土方。

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

1.3 對地表水的處理不重視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於地下水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基礎工程的施工並對基礎坑坑壁的穩定性造成威脅,因此建築工程相關各方都對地下水的處理非常重視,從勘察、設計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證。現在,成都地區普遍採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對基坑坑壁的不良影響。

另外,地表水對基坑坑壁穩定性的作用同樣影響很大。地表水可分為「一明一暗」兩種情況「,明」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內地面可能出現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邊地面以下的管網滲漏、爆管等產生的地表水。這兩種情況若不及時處理都會對坑壁的穩定性產生威脅,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特別是地下管網產生的地表水,因其不易被發現,造成的後果往往更為嚴重。

1.4 支護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因基坑支護結構是建築施工過程中的一項臨時設施,目前許多施工單位對其施工質量重視不夠,護壁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約束,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支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坑壁坍塌隱患。

2 基坑坍塌的預防措施

2.1 選擇適合的基坑坑壁形式

基坑施工前,首先應按照規範的要求,依據基坑坑壁破壞後可能造成後果的嚴重性確定基坑坑壁的等級,然後根據坑壁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裝置和施工季節的條件等因素選擇坑壁的形式。

當坑基頂部無重要建(構)築物,場地有放坡條件且基坑深度≤10m時,可以優先採用坡率法。採用坡率法時,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坡率允許值。一般坑壁的坡率允許值可按工程模擬的原則並結合已有穩定邊坡的坡率值分析確定。

當施工場地不能滿足設計坡率值的要求時,應對坑壁採取支護措施。選擇支護結構,首先要確定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級。按照規範的要求,坑壁的安全等級按其損壞後可能造成的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坑壁型別和基坑深度等因素,確定為

一、二、**。坑壁安全等級

一、二級適合採用挖孔灌注樁護壁,坑壁安全等級

二、**適合採用土釘牆護壁。

2.2 加強對土方開挖的監控

基坑土方一般採用機械挖法,開挖前,應根據基坑坑壁形式、降排水要求等制定開挖方案,並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交底。開挖時,應有技術人員在場,對開挖深度、坑壁坡度進行監控,防止超挖。對採用土釘牆支護的基坑,土方開挖深度應嚴格控制,不得在上一段土釘牆護壁未施工完畢前開挖下一段土方。

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對採用自然放坡的基坑,坑壁坡度過快,使是監控的重點,當出現基坑實際深度大於設計深度時,應及時調整坑頂開挖線,保證坑壁坡率滿足要求。

2.3 加強對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督

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內部支護結構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是保證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質量檢驗的物件包括支護結構所用材料和支護結構本身。對支護結構原材料及半成品應遵照有關施工驗收標準進行檢驗,主要內容有:(1)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查;(2)材料現場抽檢;(3)錨桿漿體和混凝土的配合比試驗,強度等級檢驗。

對支護結構本身的檢驗要根據支護結構的形式選擇,如土釘牆應對土釘採用抗拉試驗檢測承載力、對混凝土灌注應檢測樁身完整性等。

2.4 加強對地表水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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