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1防治責任制度

2021-03-03 22:32:52 字數 4617 閱讀 1967

中核華泰建設****

(2013.4.18日發布實施)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對職業健康的管理。

三、術語\定義

第一條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條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三條職業禁忌症: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害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第四條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四、職業病危害種類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為六大類:

第五條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工作現場中,材料的搬運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這樣的粉塵可發生矽肺病。

第六條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築物地下室施工時由於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存在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員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第七條有機溶劑的危害。工作過程中常接觸到多種有機溶劑,如接觸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類等,這些有機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到空中的濃度可達到很高,極易發生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第八條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菸味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如電氣焊時使用錳焊條,除可以產生錳塵外,還可以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電氣工人塵肺及慢性中毒。

第九條生產性雜訊和區域性震動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機械工具如鑽孔機、電鋸、振搗器及一些動力機械都可以產生較強的雜訊和區域性的震動,長期接觸雜訊可損害職工的聽力,嚴重時可造成雜訊性耳聾,長期接觸震動,能損害人體功能,嚴重時可導致區域性震動病。

第十條高溫作業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職責

第十一條總經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設定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四)每半後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親自參加公司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六)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職責

(一)嚴格遵守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等,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

(二)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重大隱患和問題。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設施經費等投入的有效實施。

(三)保證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的執行所需人力、物力。

(四)及時、如實向市局、區局安全監管局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第十三條科技與安全管理部職責

(一)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

(三)對各生產場所的粉塵、煤氣、雜訊等組織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專案,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四)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檔案、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處職責:

(一)負責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二)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四)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建立、健全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五條裝置管理部門的職責: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執行。

第十六條各專業公司職責:

(一)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二)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三)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標誌。

(四)應當主動採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裝置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專業公司總經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設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健康危害防治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每月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四)參加企業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五)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專案經理部職業健康職責:

(一)認真貫徹上級有關部門、公司制訂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五同時」,是專案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負責制訂和健全本專案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組織制訂和修改緊急事故預案。

(三)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部署專案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對新職工和換崗職工的安全教育。經常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五)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職工穿戴勞保用品。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六)發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保護好現場,查明事故原因。採取有效措施,並落到實處,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七)充分發揮工長、管理人員的作用對他們的安全工作每月進行考核。

(八)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杜絕違章指揮

(九)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及時上報。

六、措施

第十九條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並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誌。

(三)工作現場在進行原材料運輸、加工等生產中,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裝置,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等封閉的作業場所進行作業時,要採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裝置,進行通風,並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並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條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正確選擇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盡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工作中採取相對措施降低揚塵,並正確佩戴防塵口罩。

(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工作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戴防毒口罩,攜帶對應的報警器材。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作業環境或設定區域性排煙裝置,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五)進行雜訊較大的施工作業時,工作人員要正確佩戴防護耳罩、耳塞,並減少雜訊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工作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並佩帶好防護用品。

(七)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並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二十一條職業安全檢查措施

(一)公司除進行的經常檢查外,每年還定期組織其他部門進行綜合檢查,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二)開展職業安全檢查,要有明確的檢查目的、要求和具體計畫,以達到檢查效果。

(三)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始終貫徹領導與員工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並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於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整改解決的問題,應制定出整改計畫。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中公司指「中核華泰建設****」,本制度由科技與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 目的 為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公司經濟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二 管理機構 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的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工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專 兼人員,辦公室設在企管部,負責本公司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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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2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科辦公室為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 兼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具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 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