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組通201958號檔案關於基層工作經歷的解釋

2021-03-03 22:28:16 字數 652 閱讀 5901

附件2:

問:如何理解第一條中「原則上應從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招聘」的規定?

答:省、市屬教育衛生事業單位除按規定考核招聘人員外,招聘管理崗位人員和本科及以下學歷專業技術人員,均應當面向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我省民族自治區域內的教育、衛生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不受此限制。

報考人員至該次公招報名截止日期的當月,在以下區域內單位工作累計滿2周年及以上,視為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1)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四大片區」貧困縣(區);(2)所有鄉鎮及以下區域;(3)成都市和地級市所轄除區以外的縣(市)。

工作單位以法人證書所登記的地點為準(黨政機關以組織機構**證為準)。軍隊轉業幹部在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時間和退役士兵服役時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其他省(市、區)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不受基層工作經歷限制。

認定時,報考人員系黨政機關在編人員的,須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報考人是本單位在編職工的正式證明,以及組織機構**證影印件(加蓋公章);系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須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報考人是本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的證明,以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系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的,須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單位企業法人證書(或黨政機關組織機構**證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和社保繳納存單;系軍隊復轉人員的,須提供服役部隊團級及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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