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費收繳管理規定

2021-03-03 20:32:54 字數 3316 閱讀 8707

關於中國共青團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團章的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是共青團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團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團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團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團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團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團員交納團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

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二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團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規定交納團費。

第三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團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規定交納團費。

第四條農民團員每月交納團費0.2元—1元。學生團員、下崗失業的團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團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團員,每月交納團費0.2元。

第五條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第六條交納團費確有困難的團員,經團支部研究,報上一級團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第七條團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團支部交納團費。流動團員外出期間可向流入地團組織交納團費,流入地團組織出具收據。   第八條團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團費。

第九條團員應當增強團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團費。遇到特殊情況,經團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團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團費。補交團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其所在團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團員,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一條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團員團費,不得墊交或扣繳團員團費,不得要求團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團費」。

第十二條團員自願多交團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團費,全部上繳團**。具體辦法是:

由所在基層團委代收,並提供該團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青年局,全國鐵道團委組織部,全國民航團委組織部,中直機關團工委組織部,**國家機關團工委組織部,**金融團工委組織部,**企業團工委組織部轉交團**組織部。團**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工委,**國家機關團工委,**金融團工委,**企業團工委,每年按全年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3%上繳團**。上繳團**的團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導入團**團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四條鐵路、民航系統團的關係在地方的團委,每年按照全年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團委上繳團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團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團員全年實交團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團委上繳團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團委不再向地方團委上繳團費。

二、團費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團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六條使用團費要向農村、街道社群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團組織傾斜。

第十七條團費只能用於團的事業和團的活動的必要開支,不得變相或超範圍使用團費。團費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團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團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音像製品;(3)表彰先進基層團組織、優秀共青團員和優秀共青團幹部;(4)補助生活困難的團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團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團組織設施。

第十八條使用和下撥團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九條請求下撥團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團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團組織下撥的團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團費管理

第二十條團費由團委組織部門代團委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團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團委內設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團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團費應當以團委或團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團費利息是團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團費安全,不得利用團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十三條各級團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團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團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團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團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團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要作為團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團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團員大會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團員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團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團委和上級團委組織部門報告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團組織通報。

團支部應當每年向團員公布一次團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五條團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團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工委,**國家機關團工委,**金融團工委,**企業團工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基層團委留存團費應不低於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50%,縣級團委留存團費應不低於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25%。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青年局,全國鐵道團委組織部,全國民航團委組織部,中直機關團工委組織部,**國家機關團工委組織部,**金融團工委組織部,**企業團工委組織部,應於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團**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團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團費開支的主要專案;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七條各級團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團**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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