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海南大學三亞學院團費收繳和使用制度

2021-03-04 03:04:30 字數 1058 閱讀 5396

共青團海南大學三亞學院委員會團委收繳管理制度

照團長的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是共青團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團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團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的工作。現根據共青團《關於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對團費收繳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團員繳納團費數額的具體規定:凡有工資收入者,每月按工資比例繳納。工資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繳納月工資額的0.

5%;工資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繳納工資額的1%(工資總額應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學生團員每月繳納團費伍角(帶薪學習的團員,按規定的比例交納)。

第二條青年入團後,從團委批准其為共青團員的月份開始,每月按時向團組織交納團費。

第三條團員應自覺定期按標準向團支部繳納團費,每月一次。各支部必須每月將團費統一上交團委。個別支部因特殊情況在徵得團委同意後可以每季度上繳一次,預交、補交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條對生活確有困難,無力繳納團費的團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同意,團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應按團章規定繳納團費。

第五條共青團員加入黨組織,在預備期間,應繳納黨費,可不繳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第六條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

第七條對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團支部應進行批評、教育,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八條各團支部將本支部收到的團費100%上交分院團委,分院團委將分院收到團費的100%上交院團委,院團委將收繳團費的50%上交市團委,50%留作自用。

第九條嚴格管理團費的使用範圍。只能用於團的事業和團的活動等必要開支。

第十條團費開支注意節約,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對浪費。

第十一條團費支出要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需有正式收據、經手人和審批人簽名並詳細註明用途,不能白條入賬。

第十二條團費要專款專用,不准任何人借支和侵占團費,不能濫用消費。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要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院團委負責解釋。

共青團海南大學三亞學院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共青團海南大學三亞學院委員會組織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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