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8:01 字數 1428 閱讀 3838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黨費收繳、管理辦法。

一、黨費收繳:

(一)凡黨員組織關係在我鄉黨組織中的共產黨員,必須按時向各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預備黨員從黨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二)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

5%。月工資收入是指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結效工資)。農村黨員向所在黨支部每月交納黨費0.

2—1元。

(三)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繳納黨費。

(四)黨員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因病、外出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交納黨費的,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黨員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的,按規定應全部上繳**。**組織部給黨員本人出具收據。

(六)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的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七)各黨支部應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八)全體黨員應當在每月25號以前主動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各黨支部在每月28號前主動向鄉黨委組織員交納黨費,鄉黨委組織員組織員在每月30號前主動向縣委組織部交納黨費。

(九)鄉黨委組織員每月將向各黨支部收到的黨費明細及向縣委組織部上交黨費後、縣委組織部出示的收據一起公示,時間為一周,以備黨員和群眾對黨費的收繳情況進行監督。

二、黨費使用

(一)黨費應嚴格按照中組部有關黨費使用途徑使用。其具體使用範圍是:1、黨員培訓;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裝置;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二)嚴格黨費使用審批制度。

1、明確審批許可權。每年初鄉黨委組織員應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向鄉黨委報送「當年黨費使用預算報告」,經黨委審批同意後,按預算使用。

2、履行審批手續。黨費的使用必須經鄉黨委會研究決定,並經鄉黨委書記和鄉組織員共同簽字生效。

3、嚴格使用範圍。對於不符合黨費使用範圍的,一律不准在黨費中開支。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對違犯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黨費管理

(一)黨費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必須單獨設立黨費專用存款賬戶,專款專用,黨費賬薄歸檔應當按照財務有關規定辦理。

(二)黨費必須存入銀行營業機構,不得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任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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