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標準

2021-03-03 20:31:36 字數 3303 閱讀 3276

*注:1.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備查資料弄虛作假的,相應材料視為無效;

2.無故不能提供備查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檔案材料的,視相應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未開展;

3.被評估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弄虛作假的,相應材料對應的指標計作「0分」

二、《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標準》要點說明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1、參加培訓人員為在職單位法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

"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通常指公司級別分管職業衛生工作的領導,比如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

2、所參加的培訓包含職業衛生方面的內容。

結合培訓通知、考核合格證書等有關培訓內容的說明、記錄等材料,判斷培訓內容是否包含職業衛生內容。

3、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內。

(1)培訓考核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託實施的,需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託相關機構開展考核的有效證明材料。

(2)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要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委託機構的蓋章。

(3)培訓應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時間應在2023年12月31日之後。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

1、所參加的培訓包含職業衛生方面的內容。

結合培訓通知、考核合格證書等有關培訓內容的說明、記錄等材料,判斷培訓內容是否包含職業衛生內容。

2、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內。

(1)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要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蓋章。

(2)培訓應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時間應在2023年12月31日之後。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

1、培訓相關證明材料完整。

培訓相關證明材料至少包括參加培訓員工"簽到表、培訓記錄(應包括培訓部門/機構、培訓|地點、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上述內容不完整的視證明材料無效。

2、培訓內容中有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響及防護措施。

培訓內容應至少包括勞動者日常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及對健康的影響等情況,內容不完整的視為無效。

3、參加培訓人數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人數的80%及以上。

(1)依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評估年度內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名單確定應培訓人數(計為a) ;

(2)根據參加培訓人員的簽到表確定實際培訓人數(計為b);

(3)計算實際培訓人數占應培訓人數的比例〔(b/a)×100%〕,小於80%的視為培訓無效。

4、現場抽查時,除滿足資料審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中, 60%及以上的人員按照要求實施職業衛生培訓的,視為有效。

(1)依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隨機選取工作場所;

(2)赴選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抽取不少於5名(計為a)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記錄勞動者的姓名、工種、接觸到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3)按照前述資料審查要求,審查用人單位相關材料的同時,對所抽選的不少於5名的從業人員,審查其職業衛生培訓情況,滿足要求的職業衛生培訓人數計為b;

(4)計算現場抽查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率〔(b/a)×100%〕,培訓率60%及以上、且滿足資料審查要求的,視該單位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有效。

(四)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率

1、近3年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與技術引進專案。

指立項建議書批覆在2023年1月份及以後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與技術引進專案,審查用人單位2023年~2023年專案立項有關檔案確定。

2、所委託機構具備國家認可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

對照自治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名錄,結合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編制單位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判斷用人單位所委託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否具有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

3、建設專案的性質與所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相一致。

根據用人單位建設專案的立項批覆性檔案、所屬行業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等相關材料確定:

(1)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是否由相應等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建設專案所屬行業。

(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率

1、所委託檢查機構具備國家認可的職業健康檢查資質。

依據衛生部門提供的資質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錄,判斷用人單位所委託的健康檢查機構是否為資質機構。

2、《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中,職業健康檢查應覆蓋到可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實施類別的60%及以上。

(1)根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並參照《職業健康檢查週期表》所列的可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統計用人單位應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的數量,計為a;

(2)審查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核查實施了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的數量,計為b;

(3)計算職業健康檢查因素覆蓋率〔(b/a)×100%〕,如果用人單位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覆蓋率60%及以上,則視為開展了有效的職業健康檢查,否則視為無效。

3、所覆蓋的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週期應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要求。

不同型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健康檢查週期不同評估組可參照《職業健康檢查週期表》進行符合性審查。

(1)檢查週期3年以下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審查用人單位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2)檢查週期3年及以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近3年未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評估年度(2023年)介於相鄰兩次職業健康檢查時間之內的視為滿足標準要求。

4、現場抽查時,除滿足資料審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中,60%及以上的人員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的,視為有效。

(1)依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隨機選取工作場所;

(2)赴選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抽取不少於5名(計為a)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記錄勞動者的姓名、工種、接觸到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注:根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結合現場工藝調查情況,確定所抽取人員接觸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

(3)按照前述資料審查要求,審查用人單位相關材料的同時,對所抽選的不少於5名的從業人員,審查其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週期、檢查內容與其所接觸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方視其職業健康檢查有效,實施有效職業健康檢查的人數計為b;

(4)計算現場抽查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率〔(b/a)×100%〕,檢查率60%及以上、且滿足資料審查要求的,視該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有效。

職業健康檢查週期彙總表

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標準

注 1.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備查資料弄虛作假的,相應材料視為無效 2.無故不能提供備查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檔案材料的,視相應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未開展 3.被評估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弄虛作假的,相應材料對應的指標計作 0分 二 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標準 要點說明 一 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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