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及考核辦法

2021-03-04 09:56:14 字數 3206 閱讀 1782

公司安環生產質量事故的分類及考核辦法

一、責任劃分

第1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主管副總負責制和各部門部長、段長(主管)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主管副總理分配的工作,部門部長或主管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部門部長或主管負主要責任;部門部長或主管向副總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援,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副總負主要責任。

第2條本部門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主管副總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建議制定規章制度,而部門部長或主管不頒發不組織實施的,後果由部門部長或主管負主要責任,已制定規章制度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主要責任。

第3條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而導致事故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主要責任。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採取措施彌補卻不採取措施釀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主管副總負主要責任,已制定預防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主要責任。

第4條凡應用新的專案研發成果,必須經過技術論證,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三廢」處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專案負責人的責任是對發生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5條外協施工或本公司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製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准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6條經培訓合格允許上崗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主要責任;未經培訓或未經允許上崗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主要責任,被委派作業時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第7條試用期員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主要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第8條部門因管理不善,職工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本部部長的次要領導及主管副總的主要領導責任。

第9條未符合以上定性條件者,由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討論決定。

二、考核辦法:

1、參與評定人員: 由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2、對安環、生產、質量等專案統一進行考核;

3、根據發生安全、環保、生產、質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以及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程度、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4、負主要責任人的劃分,根據第一條《責任劃分》規定,當班人員、部門領導及參與該次生產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分別負次要責任和次要領導責任;

5、發生安環、生產、質量事故後兩天內要召開事故分析會,並及時按「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6、事故經濟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累加,發生一起,處罰一起,發生多起,處罰多起。副總以上對個人罰款金額不超過個人工資總額的16.5%,部長以上對個人罰款金額不超過個人工資總額的8.

5%。主管、段長、班長以上對個人罰款金額不超過個人工資總額的6.5%.

7、發生事故後,部門主管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核實,按事故分析處罰後,另處罰部門主管的300元。

8、根據《公司領導安全包片責任制度》公司中高層領導對所負責分片區域的**事故、生產、工藝事故、裝置事故各負有分片區域部門主要領導責任和次要領導責任的同等責任,但經本辦法第一條明確事故主要責任人負有全責,且定性清楚的,可對公司中高層領導減輕或免於處罰。其它型別事故由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討論決定處理意見。對安全包片領導的處罰決定均應在事故分析會上一併確定。

9、管理人員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三、考核內容

(一)、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造成生產波動、減產、停產的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元以上(含5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二)裝置事故。指各種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及電訊、運輸等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減產、停產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元以上(含5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三)質量事故。指生產產品或中間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或發給使用者的貨達不到協定的要求的事故。

1、使用者投訴和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元以上(含500元)或為避免嚴重後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元以上(含5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四)交通事故。指由於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1、公司員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外出辦事發生**事故,用私家及公司的車輛外出辦事發生事故的,由交警部門按《交通安全法》處理,負非主要責任的,根據認定書我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除各種保險報銷部份外,按認定書的責任比例,由直接責任人和公司分擔,責任人應承擔其所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

2、在公司區域內發生人員**、建築物和裝置損壞等交通事故。

(1)肇事車輛屬於外單位的,由公司組織肇事雙方協商經濟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送到交警部門按《交通安全法》處理,賠償事宜按第一條處理。

(2)肇事車輛屬於本單位,造成建築物和裝置損壞的,按生產事故處理;造**員**的,按**事故處理。

3、以上為公司為員工交納社會工傷保險的按《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若未交納社會工傷保險的員工發生工**事故,對員工的賠償責任應由公司全部負責。

(五)火災事故。指在企業內,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對財物或人身損害的現象。若火情未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也無人員**,則稱火災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為200元以上(含2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六)**事故。指由於化學或物理**,造成公司及公司外財產損失的事故,有人員**按**事故。

1、考核辦法與火災事故同等到。

(七)破壞事故。凡蓄意製造的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為300元以上(含3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八)**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現象,使負傷人員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乙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為100元以上(含1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九)環境汙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洩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汙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1、周邊環境單位、環保部門投訴或為避免嚴重後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300元以上(含300元)。

2、根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具體內容為:(單位:元)

(十)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已構成事故發生的條件,足以釀成災害,但因發現及時,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

1、凡未造成嚴重後果、未達到以上九類事故的條件均屬於未遂事故;

2、未遂事故由管理人員根據情節輕重自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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