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保密協議

2021-03-04 09:54:06 字數 440 閱讀 8703

7.在沒有得到正式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了有直接工作關係以外的其他部門及部門員工提供乙方以工作名義獲取的任何關於甲方的保密資訊。

(三)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約定:

1.乙方違反此協議,雖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但給甲方工作帶來麻煩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工作崗位並進行處罰,並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2.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較大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利進行追索損失,並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3.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索損失外。構成犯罪的,依法上訴至人民法院,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4.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和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許可權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其他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年月日

銀行業保密協議

5.不得在離開甲方後,以在甲方工作期間獲得的保密資訊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服務 牟利。6.乙方在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僱傭期間及僱傭以後的任何時間,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或為他人使用在僱傭期間取得或得知的一切甲方保密資訊。7.在沒有得到正式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了有直接工作關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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