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勞動紀律,規範解除勞動關係的管理,使之規範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類別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
1、辭職
辭職是指在試用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試用關係的行為。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3天申請辭職;
2、辭退
辭退是指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試用期內員工參照工作崗位說明書,經綜合評定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公司有權終止試用期,人力資源行政部通知員工本人,並於一日內要求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二)、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辭職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聘用關係的行為。
員工轉正後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向公司申請。否則,每提前一天離職,均需在工資所有專案中按比例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見附表1),經公司審批後,人力資源行政部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2、勸退
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乙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勸退,以加乙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勞動法40條),公司可勸退員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
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辭退
辭退是指是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或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合同期內員工參照工作崗位說明書,經綜合評定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公司提前三天與員工進行交談,告知公司決定,三天後要求員工進行工作交接,人力資源行政部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除《勞動法》(勞動法39條)中相關條款對辭退的明文規定的情況外,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辭退員工:
合同期內,參照工作崗位說明書,經綜合評定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試用期滿後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無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辭退該類員工須下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見附表2),提前乙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辭退,以加乙個月工資作為資遣費。
4、除名
除名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除名。公司除名員工時填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被除名員工和所在工會。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除名員工: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逮捕或判刑的;
洩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5、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的離職日期在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未辦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行政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員工所在部門須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並在離職原因一欄註明自動離職,報人力資源行政部,人力資源行政部再以工會發**信的形式通知其本人。
(三)、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1、公司提出不再續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合同到期乙個月前公司應下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
人力資源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二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十五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行政部,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乙個月向員工下達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員工應填寫《員工辭離職申請表》,在備註欄寫明勞動合同期滿不在續簽,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審批流程和完成時限
⑴辭職、勸退、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個人提出)的手續辦理
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在備註欄中註明辭職、勸退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同意後,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批,經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離職。
⑵辭退、除名、合同到期滿不再續簽(公司提出)的手續辦理
由用人部門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通過後通知工會及本人,辦理工作交接。
4、自動離職
員工自動離職後,部門必須在員工自動離職之日起第2天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在2個工作日內部門主管人員和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人進行審核,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對其離職手續情況進行跟蹤。
四、 離職處理
1.暫時凍結擬離職員工的有關帳戶
行政人事部接到批准後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後,在通知其原部門辦理工作移交後,為其結算。
2.擬離職員工將各相關人員簽署過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交人力資源行政部。
3.擬離職員工必須在5個工作日辦理完相關離職結算手續。手續結束後,由財務部根據公司有關工資管理規定結算工資並報總經理審批。
五、 工資結算
1、離職員工工資結算隨下月工資發放;
2、補償工資的計算,則依據工作時間的長短確定,工作每滿一年,補給乙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乙個月工資補給,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補給。
3、補償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不包括各種福利性質的補貼。
六、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1、對於員工自動離職未及時申報的部門,經人力資源行政部查實後,對相關部門主管、部門領導提出考核意見,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2、對於離職人員未作好工作移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所屬部門主管,部門領導須承擔相應責任。其它該移交而未移交好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將追究相關部門簽署人員的責任。
3、因員工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若員工辭退、辭職後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名譽上的損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七、其他
1、擬離職員工無法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可委託他人代辦離職手續,但被委託人須持有委託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2、對於除名、自動離職人員重新應聘,公司一律不予以考慮。辭職員工重新回公司應聘者,間隔時間必須在半年以後,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准。
八、 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九、 附件
1、附表1《員工離職申請表》
2、附表2《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附表1西安東尚物業管理****
員工離職申請表
附表2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先生/女士):
我單位決定於年月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理由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依據:茲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的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7、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請於接到本通知書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簽章
年月日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
甲方 公司 乙方 鑑於乙方已於年月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書面提請辭去所有職務,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辭職申請,現經協商一致,甲 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 由於乙方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依照法律規定甲方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解除 終止 勞動合同 關係 證明 示範樣本 我單位同志,性別,身份證號碼,年月日到本單位,年月日簽訂年的勞動合同。因原因,於年月日與我單位解除 終止 勞動合同 關係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之規定,我單位出具該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失業人員於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
勞動關係協商解除協議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 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係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二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按甲方規定的離職流程完成離職交接及會簽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所有手續後履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