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構成與量刑規範

2021-03-04 09:52:47 字數 893 閱讀 5636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濫用職權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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