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2-09-07 01:57:02 字數 1627 閱讀 3275

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一、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認定無效於法無據。

無論從我國刑事法律規定還是民事法律規定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

二、根據法理及法律原則,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影響借貸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因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量變到質變,而單個借款行為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行為事實,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

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可能確實基於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時,向不特定多數人舉債的行為最終構成犯罪並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並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的行為極有可能呈現為一種正當的民間借貸關係,即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借款人自願借入貨幣,雙方自主決定交易物件與內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實性和可能性。從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債權人當初的真實意思明確為借款,並有借條為書面憑證,單個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

如果該先發生行為因債務人之後與他人發生其他行為而被認定為非法行為,導致所有的相關民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使他們失去通過民事訴訟救濟途徑維護合法利益的手段,那麼對每乙個與此案相關的善意債權人都是顯失公平的。

三、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從而認定擔保合同無效,違反擔保法法律原則和法律意義。

首先,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借款擔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民間借貸中的擔保合同也屬有效。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於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在現實生活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進行民間借貸時,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保證擔保。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後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主合同無效前提下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儘管《擔保法》同時規定了「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很難就擔保人存在過錯進行舉證。因此,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事實上會使大量擔保人免予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旨在降低貸款風險的努力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

其次,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借款時,債權人根本無法得知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借款之前曾向多少不特定的人借款,也無法預料和干預債務人以後將和多少人借款。因此,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目的是為了降低風險,保障自己債權得以順利實現。這也正是擔保法及擔保權設定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價值。

如果,因為主債務人自身過錯導致借貸合同無效,從而認定擔保合同也無效,這與擔保的法律意義是相牴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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