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願者考核制度

2021-03-04 09:52:06 字數 2240 閱讀 3503

為加強工院青年志願者的管理,完善青年志願者協會的自身建設,以使工院的青年志願者有組織、有紀律、更效率地開展各項活動,更好地服務同學,活躍書院氛圍,同時為了進一步促使書院志願者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系統化的方向發展,激發全體志願者的服務奉獻熱情,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針對的考核物件為工院全體有志願者記錄志的志願者。每位志願者不得違反此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考核的依據是書院及工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平時記錄及參加活動的記錄。

第三條、 本制度的考核方式是:積分制+星級制。根據工院志願者評分表進行加評分;根據工院志願者星級評價表進行星級評價。

1、 工院積分制每學期評分一次,學期末進行總結。

2、 積分制以10分為滿分,6分為及格。學期期末書院對8分以上優秀者進行表彰獎勵。

3、 工院積分由平時表現及參加志願者活動進行明確定分,志願者的期末分數為平時記錄的加分累計所得。

4、 工院星級制考核為長期制,從第一次參加志願者活動開始計時,由參加服務活動的總時間來定分:

一星級:0—10小時

二星級:10—20小時

三星級:20—30小時

四星級:30—40小時

五星級:40小時以上

5、 志願者每參加服務活動達10小時即可順利公升級,學期末書院對參加活動達8小時以上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條、 每學期期末由書院團委老師領導,工院青年志願者負責組成考核小組,對書院全體志願者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章細則

第五條、本制度從出席會議、參與活動、材料上交和幹部培養三方面對志願者進行細緻考核。

第六條、 會議制度

1、 志願者需要定期出席書院或青年志願者組織的會議,每次加0.3分。

2、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出席會議應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說明情況,每學期出席會議遲到次數達三次以上,取消期末評優資格。

3、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需向會議組織者請假。每學期無故不出席會議次數達三次以上,取消期末評優資格,情況嚴重者進行退會或收回志願者身份。

第七條、 活動制度

1、 志願者每學期需參加書院或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的服務活

動,小型活動每人每次加1.5分,大型活動每人每次加2.5分。

2、 各部門在開展各類活動前,必須先上交書面《活動策劃》,經有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結束後將《活動總結》上交存檔備案。

3、 在活動過程中當愛惜公共物品;活動完成後當及時返還。丟失或損壞,不能按時歸還時,需照價賠償 。

4、 參與活動需積極守秩序,努力配合組織者,不得做出違反法律及志願者章程的行為。

5、 在活動中表現突出或提出有建設性意見並被採納的參與者(組織者除外)每人每次加1分.

6、 無故不參與活動達三次以上者,取消期末評優資格。

第八條、材料上交制度

1、 上交材料包括活動計畫、工作總結、會議記錄及其它指定上交的材料。

2、 材料必須在指定時間內上交。上交材料內容必須真實客觀,不得漏寫、遲交。

第九條、幹部制度

1、 志願者幹部作為書院志願者活動的領導者,當以身作則,樹立良好典範,推動書院志願者活動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更好的為社會服務。

2、 志願者幹部要做好工作計畫,組織好志願者活動。幹部提出新穎活動並可執行時加1.5分。

3、 做好每次活動記錄,及時總結和反映志願者中的各種思想動向,及時發現和上報活動中表現突出者。

4、 表現不良被老師或同學投訴者,當及時改正自己行為。規勸無效時,免去幹部職位。

5、 志願者活動中擅離職守,導致活動失敗,需承擔責任,此類情形超過3次,取消連任幹部的資格。

第三章獎勵制度

第十條、書院每學期期末舉行志願者總結表彰大會,對表現優異的志願者團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條、學期期末書院對8分以上優秀者進行表彰獎勵,分數最高的5人授予「優秀志願者」稱號,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學期期末書院對本學期參加活動達8小時以上者進行表彰,授予「志願者之星」稱號,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對志願者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幹部,書院提供其出國交流的機會。

第十三條、對志願者活動優異的團體,書院報銷一部分活動經費,並將其活動材料向校級爭甲評優推薦。

第十四條、以上表現優異的志願者,書院為學期期末的德育成績加5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志願者活動遵守工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團委領導安排,積極開展各項活動,豐富學生課餘生活。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學期期末將及時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有權獲知考核內容,認為不當時,可以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第十七條、工院青年志願者協會享有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並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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