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質量管理獎罰措施

2021-03-04 09:50:06 字數 940 閱讀 6953

為提高現場管控力度,切實做到措施到位,現制定如下處罰措施,請監理單位根據此措施現行實施。

一.質量

(1) 監理單位發出監理通知單、整改單及甲方發出涉及現場整

改的工作聯絡單必須限期整改,如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一般性問題4天內完成,重大複雜性問題7天內完成)。每延後一天罰款50元/項。

(2) 進場材料的品牌、規格與業主要求不符的,罰款200元/次。

(3)砼完成後發現有空洞現象的,砌體及砌體上的預埋件、現澆砼體與業主要求、及規範要求不符的,罰款20元/處。

(4)材料、試塊、試件未經監理、業主見證擅自取樣,罰款200元/次。

(5)技術資料及有關向監理、業主報驗的資料經監理、業主催促後仍不及時提交的,罰款100元/次。

(6) 施工單位自檢明顯不到位,同樣的質量問題發生三次及以上的(以標段為判定標準),罰款200元/次。

(7)工程管理中施工人員不接受業主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指令,而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違約賠償,視情節嚴重程度可要求相關人員和班組退場。

(8) 由業主、監理組織召開的會議,施工方相關人員無特殊原而遲到或缺席的,罰款50元/次。

二. 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的,每次處以50元的違約賠償,並責令整改:

(1)現場隨地大小便的;

( 2 ) 施工現場有小孩進出的;

(3 ) 施工現場工人不戴安全帽及赤背施工的;

(4)登高施工超過2公尺不戴安全帶的;

(5)現場電箱巡視檢查不及時,用電時接線不規範,存在私拉亂接現象的,罰款20元/處。

三、進度

1、無特殊原因,實際進度與周進度計畫相比滯後兩天以上的罰款500元。

2、因工程實際需要,經甲方提出需提前施工、趕工、增加專案,在約定完成時間後,無正當合理理由的,滯後兩天以上的罰款500元/天。

其它未盡事項,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經溝通後,確定相關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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