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工程施工方案09年新編

2021-03-04 09:48:03 字數 4853 閱讀 9933

起重吊裝工程施工方案

編制依據

1、《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01

2、《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

3、《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檢查技術規程》 jgj160-2008

4、《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一、一般規定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並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合法有效的操作證或機動車駕照後,方可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長髮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3、機械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效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合理使用,嚴禁超載或擴大使用範圍。

4、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5、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壓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於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定圍柵和警告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誌及採取現場安全措施。

6、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振動、雜訊等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或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動力與電氣裝置

1、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的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

2、電氣裝置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保護接地幹線或保護接零線相連線,嚴禁在乙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

3、嚴禁帶電作業或採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並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警示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

4、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後方可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直接接觸。

5、各類電源導線嚴禁直接綁紮在金屬架上。

6、配電箱電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電源開關,嚴禁採用瓷底膠木刀型開關。4.5kw以上電動機不得用刀型開關直接啟動。各種刀型開關應採用靜觸頭接電源、動觸頭接負荷,嚴禁倒接線。

7、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與外電線路並列執行;當2台及2臺以上發電機組並列執行時,必須裝設同步裝置,並應在機組同步後再向負荷供電。

8、每台用電裝置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乙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台及2臺以上用電裝置(含插座)。

9、開關箱中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且應裝設在靠近負荷的一側,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0.1ms;潮濕或腐蝕場所應採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0.1ms。

三、起重吊裝機械

基本要求: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訊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訊號進行作業,當訊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的重物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

5、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後搶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降到地面。

履帶式起重機

1、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2、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路線應堅實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於500㎜,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3、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檔滑行。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1、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並應與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腳,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

3、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公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並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4、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5、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6、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公升捲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7、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件。

塔式起重機和其它垂直公升降機械裝置

1、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並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於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3、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4、每月或連續大雨後,應及時檢查混凝土基礎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5、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活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後,應加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6、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台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於2m。

7、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8、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酬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後再換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9、在吊鉤提公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執行到限位位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並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於1m,行走輪不得小於2m)。嚴禁採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執行的控制開關。

10、提公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採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1、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將迴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鬆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

12、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13、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繫好安全帶。

14、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公升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15、捲揚機捲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壘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

16、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1 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且不能修復時;

2 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由於腐蝕而使結構的設計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設計應力的15%時;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

3 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產生無法消除裂紋影響時。

17、塔式起重機安裝到設計規定的基本高度時,在空載無風狀態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側向垂直度偏差不應大於0.4%;附著後,最高附著點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應大於0.2%。

18、當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大於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公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19、塔式起重機的吊鉤裝置起公升到下列規定的極限位置時,應自動切斷起公升的動作電源:

1 對於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臂架下端的極限距離應為800mm;

2 對於上迴轉的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極限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公升鋼絲繩的倍率為2倍率時,其極限位置應為1000mm;

2) 起公升鋼絲繩的倍率為4倍率時,其極限位置應為700mm;

20、對於下迴轉的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極限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公升鋼絲繩的倍率為2倍率時,其極限位置應為800mm;

2) 起公升鋼絲繩的倍率為4倍率時,其極限位置應為400mm;

21、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當起重量大於相應擋位的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公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

22、施工公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工作可靠有效。

23、施工公升降機防墜落安全器必須靈活有效、動作可靠,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24、捲揚機不得用於運送人員。

25、嚴禁使用倒順開關作為物料提公升機的控制開關。

26、附牆架與物料提公升機之間及建築物之間應採用剛性連線;附牆架及架體不得與腳手架連線。

27、吊籃的安全鎖應靈活可靠,當吊籃平台下滑速度大於25m/min時,安全鎖應在不超過100mm距離內自動鎖住懸吊平台的鋼絲繩;安全鎖應在有效檢定期內。

28、附著整體公升降腳手架應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傾斜措施、防墜落裝置以及保證架體同步公升降和監控公升降載荷的控制系統。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1、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起重吊裝工程中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進行安全技術教肓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2、攀高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必須進行體格檢查。

3、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堆放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應及時清運,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凍和防寒措施,對水、冰、雪、霜及時清除。對進行作業的高聳建築物預設防雷裝置,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停止作業。並在事後對安全設施逐一檢查,修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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