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編號規則

2021-03-04 09:45:59 字數 2507 閱讀 5890

1、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wmi)

第(1)~(3)/(12)~(14)位字碼——世界製造廠識別**(wmi)

2、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vds)

第(4)位字碼——軸數

第(5)位字碼——車輛型別

第(6)位字碼——車輛最大總質量(t)

第(7)位字碼——制動型式

第(8)位字碼——車輛長度(m)

第(9) 位字碼——檢驗位

3 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

第(10)位字碼———年份

第(11)位字碼——裝配廠,本廠用「0」表示。

第(15)~(17)位字碼——生產順序號

4、主要位置及固定方式:

vin直接打刻在車輛右側車架前半部分。

第二章車輛識別**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基本內容

1、車輛識別**由三個部分組成:對年產量≥500輛的製造廠,車輛識別**的第一部分為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分為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為車輛指示部分(vis)(如圖1所示)

對年產量<500輛的製造廠,車輛識別**的第一部分為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分為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為車輛指示部分的第

三、四、五位同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構成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其餘五位為車輛指示部分(vis)(如圖2所示)

2、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必需經過申請、批准和備案後方能使用。

a)世界製造廠識別**的第一位字碼是標名乙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乙個特定地區內的乙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

一、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誌的唯一性。

b)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的製造廠的字母或數字。第

一、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製造廠識別標誌的唯一性。

c)對年產量≥500輛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由三位字碼組成。對年產量<500輛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為數字9。此時,車輛指示部分的第

三、四、五位字碼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製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製造廠選定的字母或數字佔位。

a)此部分第一~五位應按表1規定識別車輛的一般特徵,其**及順序由製造廠決定。

表1注:乘用車是指主要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行李物品,座位數最多不超過9個(包括駕駛座)的小型客車。

b)此部分的最後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碼)為檢驗位。檢驗位可為0~9中任一數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對vin記錄的準確性。

製造廠在確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碼後,檢驗位應由以下方法計算得出。

1) vin中的數字和字母對應值如表2、3所示:

表2表3

表43)將檢驗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權係數乘以此位數字或字母的對應值,再將各乘積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4)除得的餘數即為檢驗位;如果餘數是10,檢驗位應為字母x。

4、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碼組成,除車輛年產量<500輛時,第五位被用做wmi情況外,其最後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第一位字碼應指示年份。年份**按表5規定使用。

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製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

如果製造廠年產量≥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製造廠的年產量<500輛,此部分的第

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乙個車輛製造廠。

5、車輛識別代號中僅能採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表5 標示年價的字碼

6、車輛識別代號在檔案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列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特殊情況下,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必須標示在兩行上時,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始與終止處應選用乙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於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的其它符號。

第六條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都必須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並標示車輛的一處或多處位置。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代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於車輛的前半部分、易於看到以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每輛車的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除。如果製造廠願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採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5、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車和最大質量≤3.5t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於儀表板上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著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辨出車輛識別代號。

6、vin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堅固耐久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列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VIN碼編碼規則

本標準以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前提,參照國內同類產品的相關標準而制定的。同時在格式和內容的編排上均符合gb t1.1 2000和gb t1.2 2002的規定。本次修改主要內容為 第3 1條中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由原來的 lsj 改為 lvv 將標準中的所有 上汽集團奇瑞汽車 改為 奇瑞汽車 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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