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級建造師複習指導工程法規知識點總結

2021-03-04 09:43:17 字數 4714 閱讀 7777

執行程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第二,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第三,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執行根據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移交執行以及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據。執行根據是執行程式發生的基礎,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也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根據主要有:1.

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3.仲裁機構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4.

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迴轉的裁定以及承認並協助執行外國判訣、裁定或裁決的裁定;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訣定。

如何啟動執行程式?:(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並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

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是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本次應履行的義務的申請執行期限。(二)移交執行:

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後,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判訣、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訣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執行中止:即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即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結束執行程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如何確認執行案件的管轄?: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泱書、裁定書、凋解書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2.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3.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在執行中,執行措施和執行程式是合為一體的,執行措施主要有:1.

查封、凍結、劃拔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

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仲裁協議法律效力有哪些?: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訣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該爭議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三)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

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範圍之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仲裁協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撒銷。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於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仲裁協議的效力: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訣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有效,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訣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擼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子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5.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泱,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泱。

對於法院來說,由於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於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2.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我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臺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仲裁庭形式的確定: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後,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並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加以確定。對於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合議仲裁庭,也可以選擇獨任仲裁庭。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形式,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的產生:1.合議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2.

獨任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中當事人是否有權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當事人辯論是**審理的重要程式。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申請人及其**人發言;被申請人及其**人發言;雙方相互辯論;

當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在仲裁程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sb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按缺席裁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則可以仍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規定,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答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泱。

仲裁庭除了可以製作仲裁凋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訣書。調解書與裁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終局的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誌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最終解決。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獨任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員集體做出仲裁裁決。當仲裁庭成員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訣;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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