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培訓班內部3

2021-03-04 09:43:17 字數 3347 閱讀 9702

(六)訴訟時效

1、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勝訴權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主觀起算時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例: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 )[05真]

a、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b、從義務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c、從義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d、以上說法都不正確

[答案]d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產品責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例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件中適用2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是( )。

a、李某在施工中受傷要求賠償

b、張某在一超市購買了**已公布的有毒紅心鴨蛋

c、2023年1月王某借給李某3萬元,約定2023年1月償還,但到期不還

d、何某將其住房出租,對方拒絕支付租金

[答案]c

例2:2023年4月5 日,李某在路過某建築工地時被高空落下的鋼筋砸傷,李某就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要求最遲應在( )向該公司提出。

a、2023年4月5日

b、2023年4月5日

c、2023年4月5日

d、2023年4月5日

[答案]a

(3)特殊訴訟時效:依照特別法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時效期間為1年。

(4)最長保護期:20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中止

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原因)。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繼續計算。

(2)中斷

中斷事由: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重新計算。

例1:下列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表述正確是( )。

a、因法定事由的出現,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b、因原告起訴,訴訟時效中止

c、因被告應訴,訴訟時效中止

d、因證人要求,訴訟時效中止

[答案]a

例2、某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應於工程驗收合格交付後2個月內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1日,該工程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設單位遲遲不予支付工程款。若施工單位通過訴訟解決此糾紛,則下列情形中,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是( )。

[07真]

a、2023年8月,施工單位所在地突發洪災,乙個月後恢復生產

b、2023年6月,施工單位所在地發生強烈的**,乙個月後恢復生產

c、2023年7月,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乙個月後痊癒出院

d、2023年9月,施工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隨後撤訴

[答案]b

例3: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丙為甲公司的**人。丙與乙約定將於2023年1月15日償還。乙公司到期未付款,甲公司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此行為在法律上將產生( )。

a、訴訟時效的中斷

b、訴訟時效的中止

c、訴訟時效的延長

d、改變法定時效期間

[答案]a

五、物權法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例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物權包括( )

a、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

b、自物權、他物權

c、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d、主物權、從物權

[答案]b

例2: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屬於( )。

a、所有權

b、用益物權

c、擔保物權

d、抵押權

[答案]b

(一) 抵押權

1、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確定時間: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後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6、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

7、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

撤銷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二)質權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質押轉移占有,抵押不轉移占有;

2、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放棄質權

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得擅自轉質

2、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注意:質權人行使質權不需經過法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留置權

1、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2、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例外:企業之間留置。

3、留置權人的權利:收取孳息。

4、權利衝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期:不能少於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實現:折價、拍賣或變賣

注意:拍賣或變賣不需要經過法院。

(四)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登記生效(例外:國家所有權可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係: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3)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

2、動產交付

(1)動產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三種特殊交付: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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