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對專案安全教育培訓教案文字檔案

2021-03-04 09:43:17 字數 4077 閱讀 7918

吉林協合電力工程****對各專案

安全教育培訓講義

批准:審核:

編制:吉林協合電力工程****安全監察部

2023年8月15日

風電行業是有較大危險性的行業,如高處作業、交叉作業、臨時施工用電、腳手架作業。其中高處墜落、觸電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五種為建築業最常發生的事故。

主要施工專案有:

1、風電場工程

風電場基礎施工過程:樁基施工、基坑開挖、墊層施工、基礎環安裝和鋼筋綁紮、混凝土施工、基礎回填。

風機吊裝過程:場地平整且滿足耐壓要求以滿足吊車進場及安裝要求,吊車安裝與拆除、風機吊裝、移動式發電機等工器具使用。

集電線路工程:桿塔基坑開挖、桿塔安裝、線路安裝、線路除錯。

2、公升壓站工程

基礎開挖、綁筋支模,主控樓、配電室建築施工,物料提公升機安、拆、使用,腳手架搭、拆及使用,電纜溝道的施工過程,電氣裝置安裝、高處作業、裝置除錯等。

1、憲法;2、刑法;3、勞動法;4、建築法;5、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乙個主要部分,是指國家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的總和。

「 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原則。

《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們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寫入了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對施工中的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產是為保證我們每一位員工美好生活與健康的前提,習慣性違章對員工生命危害極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健康的身體失去不再有,不要因為您的疏忽給自己和家庭帶來不幸,以下是風電現場各類不安全行為和狀態,各級人員在現場工作中要認真落實各級管理責任,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確保施工過程安全。

違章界定

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違反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電網和裝置構成危害並誘發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

違章分類

違章分為行為違章、裝置性違章和管理違章三類。

行為違章是指現場作業人員在電力建設、執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是指生產裝置、設施、環境和作業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程、規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的不安全狀態。

管理違章是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典型違章(68條)

1、行為違章(40條)

1.1 進入作業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

1.2風筒吊裝等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攀登自鎖器、安全帶等高處防墜用品或裝置。

1.3作業現場未按要求設定圍欄。作業人員擅自穿、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4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1.5風機漿葉吊裝雙機抬吊未及時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就進行吊裝。

1.6約時停、送電。

1.7專責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1.8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位置,不執行監護複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跳項。

1.9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

1.10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全體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不明確工作範圍和帶電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開工。

1.11進入工作現場,未正確著裝。

1.12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過檢測週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操作)。

1.13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等旋轉機具時戴手套等。

1.14將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防護罩開啟。將手伸入執行中轉動裝置的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他工作。

1.15在帶電裝置周圍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16在帶電裝置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

1.17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公升壓裝置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

1.18跨越公升壓站等上料架運轉中捲揚機牽引用的鋼絲繩。

1.19吊車起吊前未鳴笛示警或起重工作無專人指揮。

1.20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吊裝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未採取有效措施。

1.21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過。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通過或吊臂下站人。

1.22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倚坐或跨越欄杆。

1.23高處作業不按規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

1.24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杆、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屬設施時不設明顯標誌並及時恢復。

1.25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26高處作業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材料。

1.2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地點的下面不設圍欄、未設專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1.28在梯子上作業,無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設在不穩定的支援物上,或梯子無防滑措施。

1.29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1.30登桿前不檢查基礎、杆根、爬梯和拉線是否正常。

1.31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或執行動火工作票。

1.32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1.33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3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裝置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1.35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種氣瓶不按規定儲運、存放、使用。

1.36無證駕駛、酒後駕駛。

1.37現場隨意吸菸

1.38 作業人員穿高跟鞋、涼鞋、短褲或光背進入施工現場

1.39隨意損壞風筒、公升壓站、木工場等區域布設的安全警示標誌。

1.40作業過程不走樓梯或是安全通道,隨意攀爬腳手架。

2裝置性違章(10條)

2.1變電站無安全防護措施。

2.2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內的防火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

2.3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2.4電氣裝置無安全警示標誌或未根據有關規程設定固定遮(圍)欄。

2.5機械裝置轉動部分無防護罩。

2.6電氣裝置外殼無接地。

2.7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

2.8起重機械,如汽車吊、履帶吊、捲揚機等無制動和逆止裝置,或制動裝置失靈、不靈敏。

2.9乙炔瓶無回火器、防震圈。

2.10採暖鍋爐、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表損壞,未及時修復,仍然在使用

3、管理違章(18條)

3.1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管安全監督機構。

3.2安全第一責任人不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會議。

3.3未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3.4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監督機構和配置安全員。

3.5未按規定編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計畫、資金。

3.6未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3.7裝置變更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未及時更新。

3.8新入廠的生產人員,未組織**安全教育或員工未按規定組織《安規》考試。

3.9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未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

3.10對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3.11對違章不制止、不考核。

3.1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制定整改計畫或未落實整改治理措施。

3.13設計、採購、施工、驗收未執行有關規定,造成裝置裝置性缺陷。

3.14違章指揮作業人員冒險蠻幹。

3.15安排或默許無票作業、無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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