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版納稅服務規範之權益維護規範

2021-03-04 09:42:00 字數 2715 閱讀 1975

權益維護規範

權益維護規範是指稅務機關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所制定和遵守的納稅服務投訴、涉稅法律救濟、涉稅中介服務及監管等制度和規範,包括 3 類 6 個事項。

一、納稅服務投訴

(一)服務態度投訴處理

【業務描述】

納稅人對稅務人員服務態度不滿而進行的投訴,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審查、受理、調查、處理和結果反饋。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稅務機關即時處理並反饋結果,在事後補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

(2)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信函、網路投訴和外部門轉辦投訴後,審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稅務機關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並開展調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實名投訴,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反饋納稅人。

(4)稅務機關調查後,認為投訴事實成立的,責令被投訴人立即整改,並根據投訴**向投訴人或相關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投訴事實不成立的,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5)投訴事項在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服務質效投訴處理

【業務描述】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宣傳不及時、不準確,解答涉稅諮詢不及時、不準確以及辦稅過程未達到規範、便捷、高效的要求而進行投訴,稅務機關進行審查、受理、調查、處理和結果反饋。

【基本流程】

同「服務態度投訴處理【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稅務機關即時處理並反饋結果,在事後補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

(2)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信函、網路投訴和外部門轉辦投訴後,在 3 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稅務機關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並開展調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實名投訴,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反饋納稅人。

(4)稅務機關調查後,認為投訴事實成立的,責令被投訴人立即整改,並根據投訴**向投訴人或相關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投訴事實不成立的,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5)一般投訴事項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複雜投訴事項延期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

(三)侵害權益投訴處理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對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投訴進行審查、受理、調查、處理和結果反饋。

【基本流程】

同「服務態度投訴處理【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稅務機關即時處理並反饋結果,在事後補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

(2)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信函、網路投訴和外部門轉辦投訴後,在 3 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稅務機關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並開展調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實名投訴,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反饋納稅人。

(4)稅務機關調查後,認為投訴事實成立的,責令被投訴人立即糾正侵害納稅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投訴**向投訴人或相關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投訴事實不成立的,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5)一般投訴事項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複雜投訴事項延期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

二、稅收法律救濟

稅收法律救濟申請接收與傳遞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請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申請時,提供的文書接收和傳遞服務。

【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

(2)《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4)《賠償申請書》。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資料,即時傳遞相關部門。

(2)稅務機關審查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準確,符合的按期作出決定並反饋結果;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或者送達《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建立稅收爭議調解、和解機制,運用調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

三、涉稅中介服務與監管

(一)涉稅中介服務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為涉稅中介機構提供告知稅收政策和進行業務指導、受理稅務**和涉稅鑑證報告、公告稅務師事務所名單的服務。

【基本規範】

(1)支援納稅人自願選擇涉稅中介機構的**服務;受理涉稅中介機構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辦理涉稅業務;受理註冊稅務師出具的涉稅鑑證報告。

(2)在辦稅服務廳公告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名單,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查詢。

(3)告知涉稅中介機構稅收政策,通過納稅諮詢**、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為註冊稅務師執業提供服務。

(4)稅務機關與註冊稅務師行業、納稅人建立三方溝通機制,開展稅收政策和稅收徵管等主題的宣傳,了解納稅人和涉稅中介機構對稅務機關的意見和訴求。

(5)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涉稅中介機構經營活動,不強制**、指定**,促進涉稅中介市場公平競爭。

(二)涉稅中介監管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對涉稅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執業行為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檢查評價和反饋。

【基本規範】

(1)對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層報省稅務機關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2)依照規定對涉稅中介機構承辦的稅務**事項的業務辦理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3)對涉稅中介機構提交的涉稅鑑證報告進行審核,並依照相關執業準則在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工作中對其開展有針對性的執業監督。

(4)對涉稅中介機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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