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辦理流程

2021-03-04 09:41:18 字數 2789 閱讀 8363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深圳市關於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檔案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和《關於辦理出生入戶手續時查驗計畫生育證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適用範圍

(一)辦理市外遷戶的已懷孕或生育的人員(隨遷入戶除外);

(二)辦理隨遷入戶、子女出生入戶人員;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四)辦理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人員;

(五)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證明,少兒醫保人員;

(六)辦理公務員招考人員;

(七)計畫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計畫生育證明的人員。

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登出證明;

⒉全家戶口本;

⒊計畫生育服務證。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計畫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懷孕或生育的市外遷戶人員(男性配偶隨遷入戶除外)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節育證明。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現居住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辦理一歲以內子女出生入戶證明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證明人員提供已懷孕證明。

⒌屬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徵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⒍生育兩個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證明(准生證)和再生育乙個子女審批表(該錶可提供影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註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另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鑑定表(可提供影印件,由原審批部門註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影印件(派出所註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③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並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④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⑤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畫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據各種證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需提供「擬引進人員計畫生育情況調查表」;由公安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需提供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⒉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⑴擬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記證明。

⑵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再生育乙個子女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進行生育登記或備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無需提供第(一)項基本材料。

①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畫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②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及已懷孕證明;

③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畫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④流動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的再生育證和已懷孕證明,及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二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

⒊辦理子女出生入戶證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⑵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⒋辦理隨遷入戶證明,女方屬非深圳戶籍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

(一)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中屬懷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乙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乙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畫生育工作機構辦理。

懷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兩個子女及以上的,在擬入戶地區級人口計生部門辦理。

(二)出生入戶、隨遷入戶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三)擬生育第一胎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員辦理少兒醫保的,在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辦理。

(四)屬深圳戶籍人員的,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男方為深圳戶籍、女方非深圳戶籍的,在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五)屬流動人員的,在其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辦理程式

申請人持第二項規定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向辦理部門申請,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材料與廣東省全員人口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資訊進行比對核實。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並與廣東省系統資訊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收取影印件。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資訊不符,或者廣東省系統中未有資訊登記的,受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群工作站進行資訊補充或錄入。

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待材料補充齊全後再予受理。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辦理時限

辦理市外遷戶證明的,辦理部門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辦理或不予辦理決定。

其它證明辦理部門應在材料受理後即時辦理。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有效期

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計畫生育證明為本孕次內有效,其他計畫生育證明自辦理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6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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