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計畫生育服務手冊》辦理程式

2021-03-04 01:32:54 字數 1112 閱讀 5886

(准生證)辦理辦法

一、辦理依據

1.《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2.《青島市計生委關於〈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辦理範圍: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對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要件

依法登記結婚,自願生育第乙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持結婚證、戶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一張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登記。 (需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主頁、本人頁影印件)

四、辦理程式

1.本人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

2.當面告知。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應當向申請辦理《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的夫妻雙方當面宣講《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生育政策的有關規定,以及《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發放物件、登記辦法、用途等,當面發放使用須知,夫妻雙方應如實說明婚、孕、育情況。

3.發放。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應當為當事人登記的同時發放《計畫生育服務手冊》。同時發放《計畫生育服務手冊使用須知》,告知其在生育後應到原發放街道計生辦(或新遷入地)填寫新生兒備查聯,提醒其在孕期保健、生育,辦理新生兒落戶,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接受避孕節育免費服務時應持有《計畫生育服務手冊》。

五、**時限

1.夫妻雙方應當在生育前到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在生育前未領取《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的夫妻,在哪方長期居住,由哪方戶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後30日內補發。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在生育後30日內補發。如女方戶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戶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內補辦。

3.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生育第乙個子女的,應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並在其補辦《結婚證》後的7天內,由生育地補發《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生育地不是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在其補辦結婚證後的7天內,補發《計畫生育服務手冊》。逾期未補辦結婚證的,不再發放《計畫生育服務手冊》。

60日後補辦的,應在補辦結婚登記7日內,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補發《計畫生育服務手冊》。

4.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乙個子女的,不予發放《計畫生育服務手冊》。待其補辦結婚登記後,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補發《計畫生育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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