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2021-03-04 09:39:17 字數 4694 閱讀 3599

三建安全字[2008]第144號

簽發人:曹勤

關於印發《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真正體現預防為主的思想,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和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設部建教(1997)83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並結合集團總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相關條款,對原三建安全字[2008]第057號檔案《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現將此檔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此檔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三建安全字[2008]第057號檔案同時廢止。

2023年11月5日

主題詞: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印發通知

北京市第三建築工程****辦公室2023年11月5日印發

共印35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和規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23年第3號令)和《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設部建教<1997>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專業分公司、專案經理部(含聯營專案及京外專案),以下簡稱為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三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責部門是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管勞務的人力資源部門是主要相關部門。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包括各級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專案經理、專案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勞務分包企業現場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專案經理、專案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勞務分包企業現場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安全技能教育:

包括本崗位使用的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的構造、效能、作用、實際操作技能;處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緊急自救、互救技能;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技能等。

2、安全知識教育:

包括本崗位一般生產技術知識、一般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

3、安全法規教育:

包括****生產法律、行業安全生產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

4、安全思想教育:

包括思想教育、紀律教育。

第六條公司的員工(包括新進廠的大中專學生和臨時聘用的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培訓和教育的要求按照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設部建教(1997)83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外施隊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總學時不得少於50學時。其中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15學時、專案部(各單位)15學時、班組教育20學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嚴禁上崗作業。

第八條外施隊長、代班員和專、兼職安全員,每年由公司安全監管部對其進行為期2-3天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司分別對其頒發外施隊長和安全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此證書作為該隊伍在公司範圍內承攬施工任務的前提條件,沒有取得外施隊長、安全員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隊伍,不得在三建公司內參加勞務招投標(含以公司名義承攬的任何工程)。

第九條新進廠的大、中專學生的安全教育由勞動人事部負責組織,安全監管部參加。每年一次的職工安全教育活動,由安全監管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外施隊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活動,由專案生產副經理負責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勞務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在外施隊人員入場及更換人員時,專案部勞務管理人員必須在2天時間內將外施隊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管理人員。最後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填寫附表1、附表2,並上報公司安全監管部。

第十一條安全教育必須有講課資料和考卷及接受培訓人員花名冊。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教育的具體內容是:

1、公司級教育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集團總公司、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

2、專案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環境、工程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條安全教育的種類:

1、新員工入廠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主要以增強法律、法規意識和施工中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應遵守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

2、外施隊長、帶班員和專兼職安全員;

教育的內容:主要以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責任為主,結合集團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各項規定有重點地講解。

3、外施隊施工人員入場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主要以北京市建委的農民工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教材和集團總公司的農民工基本素質教育的教材為主,並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講解施工中存在危險性較大的施工專案應遵守的安全事項和規定。

4、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建築登高架設等作業工種,上崗前除了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外,還應加試應知、應會考核教育。

教育內容: 針對每個特種作業專案,有針對性地講解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遵守的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規定,並強調本工程的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的旁站要求。

5、轉崗、待崗或離崗3個月需要復工人員,必須接受不少於20學時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教育。並由用人單位(專案部)負責組織實施。

教育內容:主要是各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強調的是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農民工夜校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主要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各項技術規程、事故案例的分析、安全技術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專題講座等。

7、班前講話和安全技術交底;

教育內容:針對當前的施工作業專案結合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和周邊環境,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並要求交底和班前講話要交到每個施工人員。

8、其它安全教育:宣傳教育材料、教育光碟、試卷、安全生產知識手冊、板報等。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安全工作計畫,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應按照集團公司「三統

一、一建立」原則實施,即統一培訓大綱、統一培訓教材、統一考試試卷、建立培訓檔案。安全培訓檔案要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1、施工現場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經常性安全教育、換崗及復工安全教育、應知應會教育、職業健康教育)由專案生產副經理、安全員、人力資源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2、外施隊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使用公司統一教材(教育光碟、試卷)。

3、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外施隊長的安全培訓,由公司安全監管部負責組織。

4、未經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新進場的員工和外施隊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接受教育人員,必須在教育後三天內將考卷報到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手中,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考卷兩天內必須對考卷進行閱卷和登記造冊。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人員在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後,必須在15天以內,將教育人員的培訓記錄和名冊報公司安全監管部。

第三章罰則

第十七條為強化對入場員工的安全教育活動,進一步規範安全教育流程,落實安全教育的責任,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監管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外施隊長未按照本檔案規定,把勞務供方人員的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含臨時更換人員),而發生未經安全教育上崗的,每發現一人,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經濟處罰,因此而發生事故的對責任人給予10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將停止該隊伍在公司範圍內承攬施工任務的處理。

2、勞務管理人員未按照檔案規定,及時把入場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管理人員的(含自有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經濟處罰,因此造成上崗作業而發生工傷事故的對責任人給予10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公司將對其給予2000元的經濟處罰。

3、有關管理人員未按照檔案規定,履行其安全教育職責的,每發現一人次,公司將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

4、外施隊長和安全員未取得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而參加公司範圍內招投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50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矛盾時,以上級規定為準,如遇與公司有關規定發生矛盾時,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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