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土工程施工工藝標準

2021-03-04 09:33:57 字數 2968 閱讀 6702

1 基本規定

2 施工準備

2.1 技術準備

(1)對無法達到設計承載力要求的軟弱土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被擾動的土層需要進行處理。

(2)填土前應取土樣,通過擊實試驗確定最優含水量與相應的最大幹密度;虛鋪厚度、壓實遍數等引數應通過壓實實驗確定。

2.2 材料要求

(1)施工用土必須為實驗取樣的原土,土層、土質必須相同,並嚴格按照實驗結果控制含水量;

(2)若採用級配砂石回填,應按照級配要求和實驗結果進行級配,嚴格控制級配比例。

(3)基土嚴禁用淤泥、腐植土、凍土、耕植土、膨脹土和含有有機物質大於8%的土作為填土。

2.3 主要機具裝置

(1)根據土質和施工條件,應合理選用適當的攤鋪、平整、碾壓、夯實機具裝置和輔助用具,以能達到設計要求為基本原則,兼顧進度、經濟要求。

(2)常用機具裝置有:平碾、羊足碾、振動平碾、蛙式打夯機、柴油式打夯機,手推車、篩子、木耙、鐵鍬、小線、鋼尺、膠皮管等;工程量較大時,裝運土方機械有:鏟土機、自卸汽車、推土機、鏟運機及翻斗車等。

2.4 作業條件

(1)填土前應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且合格,並進行隱檢會簽。

(2)施工前,應做好水平標誌,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採用立樁、豎尺、拉線、彈線等方法。

(3)如使用汽車或大型自行機械,應確定好其行走路線、裝卸料場地、轉運場地等,並編制好施工方案。

(4)對所有作業人員已進行了技術交底,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5)作業時的環境如天氣、溫度、濕度等狀況應滿足施工質量可達到標準的要求。

(6)基底松、軟土處理完,隱蔽驗收完。

3 施工工藝

3.1 工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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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操作工藝

(1)填土前應將基底地坪上的雜物、浮土清理乾淨。

(2)檢驗土的質量,有無雜質,粒徑是否符合要求。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範圍內;如過高,可採用翻鬆、晾曬或均勻摻入乾土等措施;如過低,可採用預先灑水濕潤等措施。

(3)回填土應分層攤鋪。每層鋪土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效能通過壓實實驗確定。作業時,應嚴格按照實驗所確定的引數進行。

每層攤鋪後,隨之耙平。壓實係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應符合規範要求。

(4)回填土每層的夯壓遍數,根據壓實實驗確定。作業時,應嚴格按照實驗所確定的引數進行。打夯應一夯壓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連,縱橫交叉。

並且嚴禁採用水澆使土下沉的所謂「水夯」法。每層夯實土驗收之後回填上層土。

(5)深淺兩基坑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土,填至淺基坑相同標高時,再與淺基土一起填夯。如必須分段填夯時,交接處應填成階梯型,梯形高寬比一般為1:2。

上下層錯縫距離不應小於1.0m。

(6)基坑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基礎牆兩側標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牆擠歪;較長的管溝牆,應採用內部加支撐的措施,然後再在外側回填土方。

(7)回填房心及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兩側填土夯實;並應由管道兩側同時進行,直至管頂0.5m以上時,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採用蛙式打夯機夯實。在抹帶介面處,防腐絕緣層或電纜周圍,應回填細粒料。

(8)回填土每層填土夯實後應按規範進行環刀取樣,測出乾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後,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9)填土全部完成後,應進行表面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的地方,及時依線剷平;凡低於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夯實。

4 質量標準

4.1 主控專案

(1)基土土質應符合9.2.2.2的要求。

(2)基土應均勻密實,壓實係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應小於0.9。分層取樣試驗,不合格不允許鋪上層土。

(3)檢驗方法:同gb 50209—2002。

4.2 一般專案

(1)基土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 50209—2002中表4.1.5的規定。

(2)檢驗方法:與gb 50209—2002中表4.1.5的規定相同。

5 注意事項

(1)基土下土層不應被擾動,或擾動後未能恢復初始狀態,應清至未被擾動層。

(2)回填土作業應連續進行,盡快完成。在雨季應有防雨措施,防止基土和基底遭到雨水浸泡;冬季應有保溫防凍措施,防止土層受凍。基底受凍或有凍塊土均不得回填。

(3)在雨、雪、低溫、強風條件下,在室外或露天不宜進行基土作業。

(4)凡檢驗不合格的部位,均應返工糾正,並制定糾正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6 成品保護

(1)施工時應注意對定位定高的標準樁、尺、線的保護,不得觸動、移位。

(2)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要有可靠保護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壓造成破壞或降低等級。

(3)基土完工後應進行遮蓋和攔擋,避免受侵害。

7 安全環境保護措施

(1)推土機上下坡時的坡度不得超過35°,橫坡不得超過10°。推土機在建築物附近工作時,與建築物的牆、柱、台階等的距離不得小於1m。

(2)鏟運機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在新填土堤上作業時,鏟斗離坡邊不得小於1m。鏟運機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過25°,橫坡不得超過6°。

(3)機械行駛時不得上下人員及傳遞物件,嚴禁在陡坡上轉彎、倒行或停車,下坡時不得用空檔滑行。停車或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4)蛙式打夯機手柄上應裝按鈕開關幷包以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打夯機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膠絕緣軟線,作業中嚴禁夯擊電源線。

(5)在坡地或松土層上打夯時,嚴禁揹著牽引。操作中,夯機前方不得站人。幾台同時工作時,各機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平行不得小於5m,前後不得小於10m。

暫停工作時,應切斷電源。電氣系統及電動機發生故障時,應由專職電工處理。

(6)在運輸、堆放、施工土料過程中應注意避免揚塵、遺撒、沾帶等現象,應採取遮蓋、封閉、灑水、沖洗等必要措施。

(7)運輸、施工所用車輛、機械的廢氣、雜訊等應符合環保要求。

8 質量記錄

(1)土質記錄。

(2)最優含水率實驗報告。

(3)分層壓實實驗記錄。

(4)基土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記錄。

(5)覆蓋部分的隱蔽驗收記錄(包括基底)。

(6)土壤中氡濃度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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