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規範

2021-03-04 09:32:22 字數 3143 閱讀 5723

本標準為部分強制性標準。其中,第4、5.2.

1、5.2.2、5.

4.2、5.4.

3、5.4.4、5.

4.5、5.4.

9、5.4.20、5.

4.21、5.4.

22、5.4.23、5.

5.1.3、5.

5.2.1、5.

7.2、5.7.

5、6.1.1、6.

1.2.1、6.

1.2.4、6.

2.1、6.2.

4、7.1、7.2.

1、7.3條(款)為強制性條文。

本標準由國家電網湖北武漢供電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湖北省標準化協會電力專業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電網湖北武漢供電公司負責起草並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趙德應黃慶祥熊瑞屏龔敏陳俊傑陶菊勤

為規範全省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依據國家、行業和湖北省相關規範、標準、導則,結合我省城市經濟發展和配電網現狀,本著以人為本、環保、安全、經濟、實用、適度超前的原則,制定本標準。

制訂本標準目的在於指導、規範全省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配置設計、方案選定、裝置選型、安裝施工及驗收。

本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及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區住宅及公共建築供配電設施建設, 改建的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參照執行。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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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63.1-2005 家用及類似場所用過電流保護斷路器第1部分:用於交流的斷路器

gb/t 50314-2006 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

dl/t 698-1999 低壓電力使用者集中抄表系統技術條件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區域。

建築面積分設計建築面積與實測建築面積,本規範引用的解釋是設計建築面積。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築物。

低層住宅 lower-rise dwelling

一層至三層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四層至六層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七層至九層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高層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十層至三十層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獨體別墅 villa

該類住宅指在建築設計形式上獨門獨院的住宅。房屋周圍一般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

聯排別墅 townhouse

該類住宅指每戶獨門獨院,由幾幢通常低於三層的單戶別墅併聯組成的聯排住宅。

電力網路中的線路連線點,用以變換電壓、交換功率和匯集、分配電能的設施。

對電源功率進行再分配的配電裝置及構築物。相當於變電站母線的延伸,可用於解決變電站進出線間隔有限或進出線走廊限制,並在區域中起到電源支撐的作用。本規範中稱10kv開關站為開閉所。

將10kv電壓變換為380v電壓的配電裝置,簡稱配變。按絕緣材料可分為油浸式配變和乾式配變。按產權歸屬分為公用配變和專用配變。

裝置產權屬供電企業並由供電企業負責執行維護的配變稱公用配變;裝置產權屬居住區開發單位,由其物業管理部門執行維護或委託供電企業執行維護的配變稱專用配變。

戶內僅設有10kv進出線、配電變壓器和低壓配電裝置,供低壓負荷的配電場所統稱為配電室。

也稱預裝式變電站或箱變。指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開關、無功補償裝置、計量裝置等裝置共同安裝於乙個封閉箱體內的戶外配電裝置。

用於電纜線路中分接負荷的配電裝置。

配置係數(kp)是綜合考慮了同時率、功率因數、裝置負載率等因素影響後得出的數值。居住區配置係數的計算方法可簡化為配置變壓器的容量或低壓配電幹線饋送容量(kva)與居住區用電負荷(kw)之比值。

由各類計量表計(電能表)、計量用電壓、電流互感器及其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和與電能計量有關的電力負荷管理終端及其電源、預付費裝置等裝置所組成裝置的總和。

遠端自動化抄表系統 long-distans electric meter auto-read system

由帶通訊介面的電能表、資料採集終端、通訊通道、後台管理系統所組成的所有裝置的總和。

根據居住區內建築及配套設施的性質,可將居住區的供配電設施的負荷等級按表1分為

一、二、**。

表1 居住區供配電設施負荷分級表

注:本條規定不包括居住區內的大型公共建築的用電負荷,其負荷分級參照相關標準執行。

居住區每戶容量和配電變壓器容量配置應綜合考慮居住區所在城市的規模、住宅建築面積和標準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則配置:

a) 每套住宅建築面積在60 m2及以下的用電,負荷宜不小於4kw;建築面積在60 m2以上、120 m2及以下,負荷宜不小於8kw;建築面積在120 m2以上、150 m2及以下,負荷宜不小於12kw;建築面積150 m2以上,負荷宜不小於16kw。

(條文說明:按《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定,康居住宅負荷用電指標為:基本型4kw或50w/ m2,提高型6kw或75w/ m2,先進型8kw或100w/ m2。

為了便於實際工程計算,本標準按建築面積分為60 m2及以下、60-120 m2、120-150 m2、150 m2以上四種規格,配置標準接近提高型住宅。針對不同的城市或城市的不同區域,負荷指標會有差異,可以進行精確核算,但不應低於基本型的標準。)、

b) 別墅類住宅負荷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每戶宜不低於16kw。

c)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負荷按實際裝置容量計算。裝置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w/ m2;商業(會所)100-150w/ m2。

(條文說明:參考《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定並略有提高。)

a) 居住區公用配變安裝容量宜按不小於0.5的配置係數進行配置。

b)居住區內公共設施需用專用配變容量按計算容量配置。

c)居住區低壓供電幹線設計容量宜按不小於0.7的配置係數進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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