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聯合會組織結構圖

2021-03-04 09:32:18 字數 4989 閱讀 4958

社會體育與管理系學生社團管理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天津體育學院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規範學生社團的活動,增強我係學生社團組織的能力,推動學生社團向規範化、多元化、可持續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第二課堂,促進我係學生全面綜合素質提高,結合天津體育學院社會體育與管理系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天津體育**社會體育與管理系學生資源組成,為實現學生共同理想,按照其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社會體育與管理系學生社團的根本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學校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開展學術、體育、科學、文化、藝術等有利於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活動。同時學生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經費。原則上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社團的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學校的財務制度和本規章有關經費規定及其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條學生選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上級管理部門的批准,並按照本章程的要求進行登記。

第六條各學生社團下屬於社會體育與管理系,社團聯合會作為全系各類社團的主管機關,對各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並進行定期評估活動,歸於社團聯合會各項職能工作,學生社團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學生社團的會員應是取得天津體育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生。各類學生社團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礎上應遵守本制度章程具體相關條例。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社團發起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五名以上的學生發起;

(二)由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由規範的名字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原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

(四)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五)有固定的社團指導老師;

(六)由規範的章程。

第九條學生社團成立應履行如下手續:

(一) 社團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向系社團管理部提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 章程草稿。包括:

(1) 社團名稱、社團類別、社團活動場所;

(2) 社團宗旨、活動範圍、活動方式;

(3)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和許可權;

(4) 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5) 社團成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

(6)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細則;

(7) 章程的修改程式;

(8) 社團終止的程式。

2. 發起人和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3. 指導單位、指導老師、發起成員名單。

(二) 系社團管理部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一周內做出一審決定,通過審核的,在學生會備檔;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原理。

(三) 審查合格的學生社團,由社團籌備組負責人填寫《社團登錄檔》,一式三份(乙份存社團院系單位、乙份存系社團管理部、乙份社團自留)。登記書經系團總支批准後,社團予以成立。

(四)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通過:

1. 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條規定的;

2. 系內已經有相同性質或相近的學生社團,系團總支經審核認為沒有必要成立;

3. 髮塌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4.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要進行學期註冊。

(一) 登記成立的社團從登記成立之日起,每學期開學三周內均要向系社團管理部申請註冊。註冊時社團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1.上一學期社團的活動情況總結;

2.上一學期社團財務結算報表及物品清單;

3.社團的一切變更情況;

4.社團本學期的主要活動計畫;

5.社團指導單位及指導教師的意見。

(二) 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社團方可繼續遠行

(三) 社團從登記成立註冊之日起,乙個學期沒有申請註冊者,由系社團管理部給予警告,連續兩個學期沒有申請註冊者,作自動解散處理。

(四) 社團在完成學期註冊前不得招收新會員。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醞釀推薦,報經所在系領導及指導老師同意,方可產生。

1. 學生社團負責人方要社團社長,副社長及財務管理人員;

2. 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紀校規,熱心工作,樂於為同學服務;

(2) 在我校正式註冊的學生。

(3) 未曾受到過警告以上處分者。

第三章變更登記、登出登記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事由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系社團管理部申請登記、變更備案。學生社團修改單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系社團管理部核准。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有下列之一的,應當向校社團按理申請登出登記、登出備

案。(一)未執行學生社團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於違反校紀校規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在提出登出申請登記之後,系社團管理應當組織對其財務

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應當自提交清算結束之日起一周內向系社團管理部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登出後的剩餘財產的處理辦法,按照系學生會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成立、登出或者變更名稱、社團負責人,由系社團管理部給予公告。

第四章學生社團管理和活動

第十八條系社團管理部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登出的登記和備案;

(二) 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 監督各學生社團的經費收支;

(四) 對學生社團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資產**必須合法,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資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該在一周內報系社團管理部核准。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系社團管理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系社團管理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應當在系社團管理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註冊。

第二十二條系學生社團舉辦系外各項活動,組織者應提前一周向系領導,系學生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人數、質量。系團總支、系學生會當提前三天做出許可舉辦活動的同時,有權對活動的內容、地點、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見,組織者應遵守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系社團管理部審查通過。系社團管理部有權對違反依照本章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的停刊。

第五章學生社團的組織結構

第二十四章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

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章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 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對社團變更、登出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 根據需要修訂社團章程

(五) 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六章學生社團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章學生社團的正副社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章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登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第六章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我係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乙個社團的單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團內部成員在享受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結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以及社團建設提出建議和質詢,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機構負責人損害到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系社團管理部反映問題和事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並繳納會費。

第三十三條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單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七章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系社團管理間將對學生社團進行優秀社團評定。學生社團的優秀社團評定細則和標準見系社團管理部另行規定細則。

第三十六條系社團管理部會對全系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對優秀社團和負責人給予包括物質獎勵在內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系學生會將為社團爭取系外資源,提供一切便利。

第三十八條對於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系社團管理部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系社團管理部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撤消登記;

(一) 活動範圍與內容和社團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學校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年度檢查和註冊的;

(三) 從事盈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財務制度混亂的;

(四) 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五) 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15人;

(六) 社團在一學期內未進行活動;

第四十條學生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負有責任的成員,由校社團管理部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

第八章學生社團的財務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為非盈利性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行盈利性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自成立時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本,並由專門人員負責。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對社團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四十三條學生社團的財務歸該社團集體所有,用於同學集體服務,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十四條系社團管理部有權對學生社團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學生社團的會員有權了解並監督本社團的財務狀況與收支情況。

第四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我係對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在經費上給予給予支援。

第四十六條學生社團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天津體育學院社會體育與管理系學生會制定並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天津體育學院社會體育與管理系。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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