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技術管理規範08終稿

2021-03-04 09:30:37 字數 4811 閱讀 1069

地測技術管理規範目錄

礦井防治水工作規範2

生產礦井地質工作規範21

煤礦測量工作規範24

礦井資源儲量及「三個煤量」管理規範29

圖形工作站管理規範33

地測技術資料管理規範42

礦井防治水工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辦法》和《礦井防治水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山東省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試行)、《山東省加強井工開採礦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別暫行規定》,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結合各生產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礦井水害防治必須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十六字原則,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措施,狠抓**預報、科技攻關、治理整改「三個環節」,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領導及部門責任

1、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定期進行礦井防治水工作研究,保證礦井在防水工作中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保證礦井水害隱患排除。

2、生產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責任者,負責防治水工程計畫的組織實施,協助礦長解決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等重大問題。各分管副礦長對所分管業務中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負責。

3、礦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對礦井水害隱患進行定期排查預報,制定礦井防治水工程計畫,負責組織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及質量控制、工程總結報告等。

4、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督促、檢查與防治水有關的安全措施的落實。

5、礦副總工程師對所分管業務中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負責。分管副總工程師協助生產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防治水工程計畫、設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落實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質量監督檢查等。

6、礦井水害防治是一項多部門配合的綜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門分工負責,共同把關。

(1)礦地測部門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水文觀測和水情水害預報,編制防治水工程計畫、設計、措施和防治水資料的收集整理,根據生產接續,隨時準確掌握現場水文地質情況,及時分析水情、提供水情水害預報。在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檢查、督促防治水措施的現場落實;會同技術、安監等部門排查水害,提出水害處理措施,督促、檢查現場落實;參與編制災害預防處理計畫及雨季「三防」計畫;負責礦井水文觀測系統的完善、定期觀測分析,防水設施狀態的巡查。負責貫通預透工程、沿空採掘工作面的水害排查和防治措施的制定落實。

負責參與採區設計及採掘、巷修(清挖水倉等)、防水、探水、密閉等作業規程的編制和會審,並對水害因素與潛在隱患分析全面,防治措施必須符合規程規定負責。

(2)礦生產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隔離工程、疏排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管理;負責受水威脅的採掘工作面頂、底板管理。在組織編制採區設計,審批採掘、巷修(清挖水倉等)作業規程時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並應有工作地點水害與潛在隱患分析和防治水的具體措施。

(3)礦排程部門負責對重大防治水工程實施排程管理。負責組織疏水巷及水倉的清挖,對巡查水閘牆、擋水牆、密閉牆、疏水巷、防水煤柱等防水設施發現的問題及時協調、安排處理。對重大防治水工程實施排程管理。

(4)礦通防部門負責密閉牆的建設、管理及狀態巡查。在審批密閉牆設計及施工措施時,要經地質部門會審,確保密閉的疏水和防積水、防潰水能力。

(5)礦機電部門對礦井排水系統保持足夠的排水能力、輔助設施(幫浦房防水門、控水閘閥等)啟閉靈活及供電系統可靠性負責。

(6)礦安監部門負責防治水安全檢查並參加對相鄰煤礦的調查。現場安監員負責觀察採掘工作面水情,發現有出(突)水徵兆時,督促有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

(7)採掘區隊對嚴格執行採掘作業規程規定負責。對分析受水威脅的採掘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防治水措施組織施工;負責觀察工作面出(突)水徵兆,並在發現水患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及時向排程室匯報。

(8)礦計畫、財務及**部門要確保防治水計畫安排及礦井防治水所需的資金、裝置及材料及時到位。

第四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礦井防治水組織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裝置。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礦井必須設定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配備滿足正常生產安全的防治水隊伍及裝置。專業技術人員的配置:

水文地質型別簡單的礦井不少於1人,中等的不少於2人,複雜及以上的不少於3人。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防治水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並具有初級以上職稱。受水害威脅的礦井,井下必須配備不少於2套完好的探放水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五條、各礦必須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機制,保證礦井防治水工作需要。根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結合礦井實際,確定防治水費用提取標準:水文地質型別複雜及以上的噸煤提取不少於2.

0元,水文地質型別中等的不少於1.0元,水文地質型別簡單的不少於0.6元。

防治水費用資金使用範圍:

(一)完善和改造礦井及採區疏、排水系統的主要工程、裝置、管道及電纜;

(二)帷幕截留工程;

(三)防治水鑽探、物探、監測等所需儀器裝置;

(四)礦井水文地質補勘工程;

(五)防水隔離工程;

(六)地面防治水、水文觀測網及其他防治水工程。

第六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有關技術管理、隱患排查及崗位責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規章制度,並加以貫徹落實。同時根據礦井各種水害型別和危害程度**制定礦井水災應急預案,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水害救災演習。

第七條、各礦必須根據礦井實際逐年進行礦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測、技術、排程、安監、機電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定期進行水情水害排查和預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地表水害隱患排查、採掘工作地點水害排查和相鄰煤礦調查。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

排查和預報要有記錄,制定具體治理措施、落實人員責任和完成時間,並於每月28日前報地質處。水情、水害處理完成後,要有月、季、年度總結。

第九條、各礦必須在批准的開採範圍內依法從事採掘活動。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按礦井設計留設隔離煤(巖)柱。嚴禁違法超層越界開採,嚴禁開採和破壞保安煤柱,特別是防水煤柱。

第十條、各礦要加大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力度,提高礦井防治水工作含量,為礦井防治水管理提供技術保障。根據規劃,08年將全面推廣應用地測**一體化和遠端管理系統,利用網路每月對地測工作和資料進行檢查、評比,並列入礦井質量標準化考核。

第十一條、各礦必須加強對員工水害防治安全培訓,提高職工自我防範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第十二條、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動監測監控系統。

第十三條、各礦必須採用物探、化探、鑽探、放水試驗等手段,查清礦井或採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查明礦井受水害威脅型別,研究礦井突水因素和規律,分析含水層富水特徵,劃分水文地質單元,研究突水規律,並提出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礦井必須加強礦井水文觀測工作,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動態觀測網,並完善自動監測系統,重點觀測徐灰、奧灰、頂板砂礫巖等主要含水層,地表水系與水體的水動態,礦井總湧水量,分水平、採區湧水量、出水點湧水量、探放水鑽孔湧水量,井下測壓鑽孔的水壓。主要出(突)水點要定期觀測水溫並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對各種水動態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分析,掌握其變化規律。

(一)要對地表水系(水體)、礦井湧水量、含水層水位(壓)、水溫進行連續觀測。要求正常每月、汛期每週觀測一次,特殊情況加密觀測。各含水層出水點水質要定期化驗,以利條件分析和治理研究。

(二)通過各種鑽探、放水試驗、注漿改造資料,分析研究四灰、徐灰、奧灰岩溶裂隙的發育規律及富水特徵。通過各種試驗,探查岩溶水強逕流帶的分布狀況,探查井田內各斷層構造的導、阻水性及其附近岩溶的發育特徵,設計並留設防水煤柱。

(三)根據勘探及礦井實際揭露資料,分析研究水文地質條件,制定直接或間接影響礦井安全的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注漿改造、帷幕截流等工程的設計方案;分析研究礦井突水規律,提出防範措施。

(四)對隔水層的岩性組合、厚度及分布規律、岩石物理力學性質等進行研究,以便在開採下組煤時合理利用其隔水效能。

(五)查清採空區積水。對井巷接近可能積水的區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六)回採露頭煤前要計算安全煤岩柱尺寸、探清風氧化帶的範圍及風化基岩的含水性。

(七)含水層下採煤,要預先查明含水層的岩性、富水性、水位、至開採煤層的間距及導水裂隙帶的發育高度等。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在積水下採掘活動安全無法保障的,暫停一切採掘活動,待採取有效措施後再進行採掘活動。

(八)各礦根據集團公司批准的開拓方案,分析開拓區水文地質條件,對水文地質條件不清,不能滿足開拓設計要求的,必須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根據補勘情況,對採區或工作面開採的防水安全性進行評價,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根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的要求,各礦必須建立下列臺帳: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臺帳

(二)氣象資料臺帳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水壓)及井泉動態觀測台帳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帳

(六)井下突水點臺帳(卡片)。凡井下採掘工作面發生 6.0m3/h以上的比較集中的出水點,均要現場編錄並詳細記錄出水點位置、突(出)水時間、出水口及圍岩層位、岩性、斷層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水量、水壓、水溫,對水源不清的要化驗水質。

分析突水原因,並記錄治理過程和水量變化趨勢等內容,並登入臺帳;凡發生1m3/h以上的比較集中的出水點的觀測和治理情況,均要登入卡片。

(七)井下水文地質鑽孔臺帳。

(八)水質分析成果臺帳。應包括取樣地點、湧水**、湧水形式、水溫等內容,並應對湧水定期進行水質全分析。

(九)放水設施管理臺帳

(十)封閉不良鑽孔臺帳。應包括孔號、鑽孔座標、施工時間、施工單位、孔深、終孔層位、抽水、測斜資料、封孔情況及質量評述等內容。

技術管理規定終稿

新一煤礦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強化技術指導作用,落實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責任,推進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實現礦井安全 高效 優質施工,依據國家有關法規 條例和技術政策及集團公司有關技術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

地測技術管理制度

目錄第一章科組 技術員 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3 七 測量組長崗位責任制8 第二章各工種操作規程16 第三章地測工程部地質測量技術管理制度29 一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29 二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30 三 安全質量區域分工制度30 四 安全技術措施制定 審批 貫徹 考核制度31 五 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生產...

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規定

淮北礦業集團公司 2009年8月 目錄第一編總則4 第一章地測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規定4 第二章組織機構5 第三章管理制度5 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6 第二編礦井地質7 第一章基本任務與要求7 第二章職責範圍7 第三章管理制度11 第四章業務聯絡11 第三編礦山測量13 第一章基本任務13 第二章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