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管理規定

2021-03-04 09:29:48 字數 4977 閱讀 9115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管理工作,實現運維管理的標準化,保障變電站安全穩定執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明確了無人值守變電站的管理模式、職責分工、生產準備、運維班管理、裝置巡視、工作票、倒閘操作、裝置定期維護、帶電檢測及**監測、狀態評價、缺陷處理、異常和故障處理、專項工作、輔助設施、儀器儀表及工器具、外來人員、車輛管理、運維記錄及台帳、檔案資料等方面的規範化要求。

第三條按照「分級管理、重點管控、差異化運維」為原則開展變電站各項運維工作。根據重要程度,將變電站分為四類。

(一)一類變電站是指交流特高壓站,核電、大型能源基地(300萬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區(華北、華中、華東、東北、西北)聯絡750/500/330kv變電站;

(二)二類變電站是指除一類變電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 變電站,電廠外送變電站(100 萬千瓦及以上、300萬千瓦以下)及跨省聯絡220kv變電站,主變或母線停運、開關拒動造成四級及以上電網事件的變電站;

(三)三類變電站是指除二類以外的 220kv 變電站,電廠外送變電站(30萬千瓦及以上,100萬千瓦以下),主變或母線停運、開關拒動造成五級電網事件的變電站,為一級及以上重要使用者直接供電的變電站;

(四)四類變電站是指除

一、二、三類以外的 35kv 及以上變電站。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分)部、各單位及所屬各級單位(含全資、控股、代管單位)35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無人值守變電站的運維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網運維檢修部(運維檢修部以下簡稱「運檢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系統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工作的專業管理;

(二)負責制定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

(三)負責對公司系統各單位 330 千伏及以上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質量監督檢查和專業交流;

(四)負責組織解決無人值守變電站重大缺陷和問題;

(五)負責與國家電力調控中心溝通協調。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含國網執行公司,以下統稱「省公司」)運檢部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

(二)負責組織實施無人值守變電站技術改造;

(三)負責每月彙總分析嚴重及以上缺陷並督促消缺;

(四)負責組織省公司電科院按照規定開展帶電檢測及狀態評價;

(五)負責與相關調控中心溝通協調;

(六)負責組織 330 千伏及以上無人值守變電站的交接驗收;

(七)負責組織開展管轄範圍內變電站運維質量監督檢查和專業交流。

第七條省(市)檢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建立本單位運維管理的常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標準;

(三)負責組織編寫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現場規程;

(四)組織開展裝置運維、檢修、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開展裝置帶電檢測和狀態評價;

(六)負責參與基建工程交接驗收,組織開展生產準備工作;

(七)負責向上級單位申報裝置停電檢修計畫;

(八)負責組織開展管轄範圍內無人值守變電站運維質量監督檢查和專業交流;

(九)定期開展執行分析、做好危險點預控,組織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十)針對複雜操作、薄弱執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十一)及時分析裝置缺陷,制定預防措施,督促消除裝置缺陷;

(十二)定期組織開展班組專業互查活動。

第八條變電運維班(以下簡稱「運維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工作要求;

(二)負責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的執行維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無人值守變電站生產計畫、統計報表的編制、上報和執行;

(四)負責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裝置臺帳、裝置技術檔案、規程制度、圖紙資料等的管理;

(五)負責每月開展運維分析;

(六)參加新建、擴建、改造變電站工程的生產準備工作。

第九條新建變電站核准後,主管部門應及時明確變電站生產準備及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啟動並組織開展生產準備工作,落實生產準備人員,編制變電站生產準備工作方案。

第十條生產準備人員應全程參與工程設計評審、裝置選型、裝置安裝除錯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相關反事故措施及無人值守變電站各項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生產準備人員應在變電站投運前建立運維站對變電站的管理機制,制定運維站及無人值守變電站各項執行規程,設立執行臺帳。

第十二條運維單位應結合工程情況對生產準備人員開

展有針對性的裝置培訓,內容應包括裝置工作原理、運維技能和規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條除錯前1個月,運維單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工器具、儀器儀表及辦公設施。安全工器具配備的種類和數量必須滿足安規要求。

第十四條運維單位應在變電站建設過程中及時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設單位移交的專用工器具及備品備件。應填寫好移交清單,並簽字備案。

第十五條運維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控部門完成變電站命名及裝置編號工作,在變電站除錯前一周完成裝置標誌牌、相序牌、警示牌的製作和安裝。

第十六條運維單位應全程參與工程的竣工預驗收、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運維單位應參加驗收大綱和除錯方案的審查等工作,配合工程啟動除錯單位做好啟動除錯的執行操作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運維單位應根據公司《無人值守變電站及監控中心技術導則》、《無人值守變電站技術條件》等檔案規範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驗收合格後,運維單位向相關單位運檢部門及調控部門上報變電站歸屬運維站及業務****,變電站啟動投運後,排程、運檢和安監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後試執行一周即實行無人值守。

第二十條工程試執行結束後,工程建設單位和運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工程檔案資料,包括系統啟動除錯報告和試執行報告的驗收、交接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運維單位應根據區域內變電站分布情況,合理設定運維班駐地,以滿足應急處置等需要。原則上運維班駐地工作半徑不宜大於90公里或超過90分鐘車程。

第二十二條運維班應具有相應的資訊系統,實現對所轄變電站的異常及告警資訊的查詢功能,以滿足事故及異常處理需求。

第二十三條運維班值班方式應滿足日常維護和應急工作的需要,運維班 24 小時應有人應急值班,夜間值班不少於2人。應急值班方式應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四條運維班運維人員與調控部門業務聯絡(包括操作聯絡、開收工、異常和故障處理等)均應錄音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運維班運維人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定和制度,完成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的現場倒閘操作、裝置巡視、定期輪換試驗、消缺維護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運維班運維人員外出工作時,應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七條運維班運維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崗位標誌,遵守勞動紀律,在當班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且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八條交**

(一)運維人員應按照交**制度的規定進行交接。未辦完交接手續之前,不得擅離職守;

(二)交**前、後 30 分鐘內,一般不進行重大操作。在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時發生事故,應停止交接,由**人員處理,**人員在**負責人指揮下協助工作;

(三)交**的主要內容:

1.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執行方式;

2.缺陷、異常、事故處理情況;

3.兩票的執**況,現場遺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線情況;

4.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維護、檢修工作開展情況;

5.各種記錄、資料、圖紙的收存保管情況;

6.現場安全用具、鑰匙、車輛及備品備件使用情況;7.上級交辦的任務及其它事項。

(四)**負責人按交**內容向**人員交待情況,**人員確認無誤後,由交**雙方負責人簽名後,交**工作方告結束;

(五)**後,**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召開本班班前會,根據天氣、執行方式、工作情況、裝置情況等,布置安排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項,做好事故預想。

第二十九條運維分析

(一)運維分析分為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主要是針對裝置執行、操作和異常情況及運維人員規章制度執**況進行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制訂防範措施,提高運維工作質量和運維管理水平;

(二)綜合分析每月開展 1 次,由運維班班長組織全體運維人員參加。綜合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兩票」和規章制度執**況分析;

2.事故、異常的發生、發展及處理情況;

3.發現的缺陷、隱患及處理情況;

4.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動作情況;

5.季節性預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6.裝置巡視檢查監督評價及巡視存在問題;

7.天氣、負荷及執行方式發生變化,運維工作注意事項;

8.本月運維工作完成情況以及下月運維工作安排。

(三)專題分析應根據需要有針對性開展。專題分析由班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根據運維中出現的特定問題,制定對策,及時落實,並向上級匯報。專題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

1.裝置出現的故障及多次出現的同一類異常情況;

2.裝置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隱患,採取的執行監督控制措施。

(四)分析後要記錄活動日期、分析的題目及內容、存在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有需上級解決的問題及改進意見應及時呈報。

第三十條運維班負責所轄無人值守變電站的現場裝置相關巡視工作。

第三十一條巡視的一般要求:

(一)對於不具備可靠的自動監視和報警系統的裝置,應適當增加巡視次數;

(二)變電站生產現場應具備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標識,站內施工區域必須與執行區域可靠隔離;

(三)為確保夜間巡視安全,變電站應具備完善的裝置區照明;

(四)現場巡視用具應合格、齊備;

(五)例行巡視、全面巡視和專業巡視時,運維人員應持標準化巡視作業指導書(卡)開展裝置巡視,巡視專案和標準按照各單位審定的標準化巡視作業指導書(卡)執行;

(六)備用變壓器應按照執行裝置的要求進行巡視。

第三十二條無人值守變電站的裝置巡視檢查,分為例行巡視、全面巡視、專業巡視、熄燈巡視和特殊巡視。

第三十三條例行巡視:一類變電站每2天不少於1次;二類變電站每 3 天不少於 1 次;三類變電站每週不少於 1次;四類變電站每兩周不少於1次。配置智慧型機械人巡檢系統的變電站可降低例行巡**次。

例行巡視是指對站內裝置及設施外觀、異常聲響、裝置滲漏、監控系統、二次裝置及輔助設施異常告警、消防安防系統完好性、變電站執行環境、缺陷和隱患跟蹤檢查等方面的常規性巡查,具體巡視專案按照現場執行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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