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

2021-08-21 18:50:30 字數 3376 閱讀 8972

檔案編號:wqly-dl-02-01

動力分廠

安全操作規程

2007-10-8印製2007-10-9頒布執行

鋁業公司電解鋁二公司

關於印發《國家電網公司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

發電廠電氣部分、電力線路

部分)(試行)》的通知

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

公司系統各區域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有關直屬單位:

為適應電網生產技術進步和管理體制變化的要求,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國家電網公司在電力行業標準dl 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 409—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試行)》,現予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公司系統內試行。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察部。

附件: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

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國家電網公司(印)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目錄1 總則1

2 高壓裝置工作的基本要求3

2.1 一般安全要求3

2.2 高壓裝置的巡視4

2.3 倒閘操作5

2.4 高壓裝置上工作9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10

3.1 電氣裝置上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10

3.2 工作票制度10

3.3 工作許可制度16

3.4 工作監護制度16

3.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17

4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19

4.1 電氣裝置上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19

4.2 停電19

4.3 驗電21

4.4 接地21

4.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23

5 線路作業時變電站和發電廠的安全措施25

6 帶電作業26

6.1 一般規定26

6.2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28

6.3 等電位作業29

6.4 帶電斷、接引線31

6.5 帶電短接裝置33

6.6 帶電水沖洗33

6.7 帶電清掃機械作業35

6.8 感應電壓防護36

6.9 高架絕緣鬥臂車作業36

6.10 保護間隙37

6.11 帶電檢測絕緣子37

6.12 低壓帶電作業38

6.13 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試驗39

7 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工作42

8 在六氟化硫電氣裝置上的工作45

9 在停電的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47

10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48

11 電氣試驗52

11.1 高壓試驗52

11.2 使用可攜式儀器的測量工作54

11.3 使用鉗形電流錶的測量工作54

11.4 使用兆歐表測量絕緣的工作55

12 電力電纜工作56

12.1 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56

12.2 電力電纜作業時的安全措施56

13 一般安全措施59

附錄62

附錄a 變電站(發電廠)倒閘操作票格式62

附錄b 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格式63

附錄c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格式67

附錄d 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格式72

附錄e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格式74

附錄f 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格式76

附錄g 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78

附錄h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80

附錄i 標示牌式樣81

附錄j 絕緣安全工器具試驗專案、週期和要求83

附錄k 帶電作業高架絕緣鬥臂車電氣試驗標準表87

附錄l 登高工器具試驗標準表90

附錄m 緊急救**91

1 總則

1.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1.2 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

1.2.4 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 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 經醫師鑑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3.3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 教育和培訓

1.4.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 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1.4.3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 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

工作前,裝置執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裝置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7 電氣裝置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裝置:對地電壓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裝置:對地電壓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輸、變、配電和使用者電氣裝置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裝置,係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裝置。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 高壓裝置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執行人員應熟悉電氣裝置。單獨值班人員或執行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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