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2021-03-04 04:08:17 字數 5064 閱讀 3939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

國家電網公司發布

2023年

1 總則

1.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1.2 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

1.2.4 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 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 經醫師鑑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3.3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 教育和培訓。

1.4.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 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1.4.3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准單獨工作。

1.4.4 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經裝置執行管理單位認可,方可參加工作。

工作前,裝置執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裝置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7 電氣裝置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裝置: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裝置: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輸、變(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配電和使用者電氣裝置上及相關場所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裝置,係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裝置。

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1 現場勘察制度。

2.1.2 工作票制度。

2.1.3 工作許可制度。

2.1.4 工作監護制度。

2.1.5 工作間斷制度。

2.1.6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2 現場勘察制度。

2.2.1 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並填寫現場勘察記錄(見附錄a)。

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組織。

2.2.2 現場勘察應檢視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範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複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專案,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2.3.1.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2.3.1.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c)。

2.3.1.3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2.3.1.4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e)。

2.3.1.5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f)。

2.3.1.6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g)。

2.3.1.7 口頭或**命令。

2.3.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3.2.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裝置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係指供給該配電裝置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2.3.2.3 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

2.3.2.4 在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

2.3.2.5 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3.3.1 帶電線路桿塔上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

2.3.3.2 在執行中的配電裝置上的工作。

2.3.3.3 電力電纜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3.4 直流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3.5 直流接地極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4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裝置距離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

2.3.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裝置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頭或**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2.3.6.1 測量接地電阻。

2.3.6.2 修剪樹枝。

2.3.6.3 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2.3.6.4 塗寫桿塔號、安裝標誌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並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2.3.6.5 接戶、進戶計量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

1 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原子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2.3.7.2 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乙份交工作負責人,乙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2.3.7.4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2.3.7.

5 工作票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裝置執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准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裝置執行管理單位備案。

2.3.7.6 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

1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於一條線路或同乙個電氣連線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型別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型別、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 乙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h)。

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乙份工作負責人留存,乙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負責人許可。工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

3 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於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裝置執行管理單位同意並實施停電、接地。

2.3.8.4 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公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並留存。

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執行單位備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2.3.9.1 第

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准的檢修期為限。

2.3.9.2 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

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第

一、二種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帶電作業工作票不准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

1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裝置情況、熟悉本規程,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准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

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範圍內的裝置情況,並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准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

使用者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氣工作人員。

2.3.10.3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裝置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 工作票簽發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乙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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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姓名 一 選擇題 每題1分,共30分 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 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a 施工 b 電網 c 網路 d 電力 正確答案 b 2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