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

2021-03-04 09:22:23 字數 2649 閱讀 9783

第二章兒童社會工作

第一節兒童社會工作概述

一、兒童的概念與界定

(1)兒童的概念一般意義上指未成年的人類。在有的國家將人在性成熟以前均稱為兒童。

①兒童概念的表述2023年11月20日在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二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在我國的實際工作中,多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0~14歲。

②兒童概念的內涵演化包括:

a.兒童是人的生命中乙個特定階段;

b.兒童是作為人生的初始期而受到關注的;

c.兒童是人特別需要保護和關愛的階段。

(2)兒童的界定

①生理年齡無論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18歲,還是我國所使用的14歲標準,這些對兒童界定的方法,均是以其生理上生命存續的時間為依據來辨識兒童的身份。

②心智年齡在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心智年齡和生理年齡會產生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雖然在公共政策等層面很難體現,但其決定了服務物件的實際狀態,對社會工作者的實務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

(3)兒童的特點

①生理特點

a.成長性。兒童的神經系統、迴圈系統、內臟器官、肌肉骨骼組織等也都處於成長之中,這樣全方面的發展,只發生在兒童期。

b.基礎性。兒童的成長為其今後的成年打下基礎,並可能由於童年的某些經歷,造成其成年後的問題。

②心理特點

a.發展性。兒童的心理與其生理一樣處於發展期,人格基本成形,認識和社會化還處於雛形。

b.依戀性。兒童對其撫養者的依戀,不僅基於情感上的需要,同時也是生存需要的自然反應。

c.可塑性。兒童的心理成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處的環境,包括社會環境和撫養環境。

③行為特點

a.探索性。由於兒童是對事物認知的能力尚有欠缺,豈有很多行為,表現出探索的性質,其過程和結果,也是增加認知能力的重要途徑。

b.模仿性。通過這種模仿性,人們可以採取控制示範行為的方式,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

二、兒童的需要

(1)生存的需要兒童生存的需要不僅表現在其要獲得足夠的物質以滿足生命延續和身心成長方面,還表現為這些需要的滿足,不能依靠其個體實現,必須由其家庭或者社會來滿足。有時需要社會政策層面介入幫助,亦可上公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2)愛的需要兒童在家庭或者機構中生活需要愛,以使他們的情感也能夠獲得發展,使他們在成年進入社會以後,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正常相處。兒童社會工作者在直接面向服務物件的具體實務中,有一部分就是要重構對兒童愛的供給,或者是幫助兒童建立起愛的代償機制。

(3)學習的需要兒童需要通過不斷的學習,長時間的積累才能使其今後成年步入社會時,更好地適應社會。社會和家庭有責任和義務為兒童提供學習的條件和機會。

(4)遊戲的需要兒童需要遊戲,這是由其天性決定的。兒童在遊戲中獲得身體的成長,並通過遊戲學會與人相處,逐漸地認識了解社會。當前由於遊戲**的放鬆性和療養作用,其被廣泛地應用於各個年齡階段以及各類社會群體的社會工作直接實務中,但這還是有別於兒童對快樂的自然而然的需要。

(5)社會化的需要兒童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學習社會角色,掌握道德規範。它既離不開與社會群體、集體、個體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也離不開個體主動積極地掌握社會經驗和社會關係系統。兒童的社會化,既是兒童成長發展的個體的需要,也是社會對兒童群體的整體需要。

(6)被保護的需要既要保護兒童使他們獲得健康成長,又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兒童社會工作既要努力通過合適的途徑去增進社會對兒童的保護,還要教育引導兒童學會自我保護,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

三、兒童的成長與面臨的問題

兒童成長各階段的特徵和面臨的問題見表2 1。

表2.1 兒童成長各階殷的特徵和面臨的問題

四、兒童社會工作定義和特點

2023年聯合國兒童權利會議把兒童社會工作曾經定義為:凡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事業均稱為兒童福利。兒童社會工作是根據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發展的需要,以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觀為指導,以科學的理論為基礎,充分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和技巧對兒童開展的助人服務活動。

兒童社會工作有以下四項特點:

①兒童社會工作的開展,立足於社會的經濟、文化、法律等客觀背景;

②兒童社會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特定物件需要和特點基礎之上;

③兒童社會工作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充分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理論、方法和技巧;

④兒童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及自助的服務活動。

五、中國兒童社會工作的法律基礎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其中有關對兒童和權益保護的闡述條款如下。

①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②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旨在建立保護兒童的國際標準,以防止兒童被忽視、受剝削和虐待。公約規定:

①確保兒童得到保護;

②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

③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

④確認殘疾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的權利;

⑤確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

⑥兒童應該有法定的免費教育;

⑦兒童應該有全面的康樂和遊戲的權利;

⑧兒童應該有自己的姓名和國籍;

⑨以及無論種族、膚色、性別、國家和地區,兒童都應該同等享有上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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