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科轉診病情和病歷等交接制度

2021-05-31 23:33:36 字數 835 閱讀 4426

2、病人入院後超過2小時轉科者,均由轉出科醫生寫「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相應的「病程記錄」及「轉科記錄」。除特別緊急情況外,轉科前必須完成「轉科記錄」,「轉入記錄」應在病人轉入科室後8小時內完成。

3、住院2天(含2天)以上轉科者,轉出科須寫主治醫師查房記錄。

4、住院3天(含3天)以上轉科者,轉出科須寫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

5、轉科前所寫病案的質量由轉出科負責,轉科後所寫病案的質量由轉入科負責。病案質控由轉入科統一負責。如轉科前所寫病案需補充和修改,轉入科應及早通知轉出科,轉出科須在病人出院前完成補充和修改。

6、轉科途中的任何病情變化及與轉科過程有關的任何特別情況,應記錄在《患者轉科交接記錄單》中,轉科病歷記錄應隨病人同時轉移。

二.轉院病情病歷資料交接制度

1、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無法滿足病人的醫療需求者;病人已完成主要**須轉當地醫院就近進行****者;病人因為交通、醫療保險支付或其他原因要求轉院**者;需要轉專科醫院**的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對不能診治的病人,如需轉往外院診治,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報請醫教部批准,由醫教部(或總值班)與轉入醫院聯絡,確認接收醫院有滿足診療的條件和技術能夠滿足病人進一步醫療服務需求,徵得同意後,主管醫生準備好出院小結的副本,方可轉院。

2、病人情況不允許轉院時的處理:病人轉院應符合指徵,病人情況未穩定或病人在轉院途中可能出現病情加重甚至有導致生命危險時,不宜轉院,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

若病情不宜轉院,而病人或家屬堅決要求轉院,按照「患者知情同意」的要求,在《危重患者轉運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3、轉院應徵求病人及家屬意見,向其交待注意事項、安排好病人交通。轉院時由科室聯絡急診科派出救護車運送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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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出院時 病歷排序按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執行。1.5.6 轉科前所寫病案的質量由轉出科負責,轉科後所寫病案的質量由轉人科負責。病案質控由轉入科統一負責。如轉科前所寫病案需補充和修改,轉入科應及早通知轉出科,轉出科須在患者出院前完成補充和修改。1.5.7 轉科途中的任何病情變化及與轉科過...

患者轉診專科病情和病歷等交接制度

轉科及轉院病情病歷資料交接制度 一.轉科病情病歷資料交接制度 1.1 當主管醫生發現病人患有其他專業的疾病並需專科 時,經科主任同意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會診,雙方共同評估病情,確需轉科 才可以轉科。在會診或轉診前,要進行必要的診斷性檢驗檢查。對需轉科 的病員,應告知轉診 專科理由,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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