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建築業務的稅收處理政策分析

2021-03-04 09:19:11 字數 5672 閱讀 6556

所謂「甲供材料」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

對於甲供材的稅務處理問題,應該將在政策上是比較明確的。但是由於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一直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就帶來了開票的問題,以及隨著而來的其他稅收問題。下面,我們分兩個部分和大家來解讀一下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問題。

第一部分,我們和大家解讀一下甲供材如何徵稅的相關規定;,並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部分:甲供材徵稅的相關規定甲供材徵稅問題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包含以下幾個專案:①建築、 ②安裝、 ③修繕、 ④裝飾、 ⑤其他工程作業。

《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將①建築、③修繕、 ④裝飾這三個專案中的甲供材都納入了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剩餘的兩個是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對於其他工程作業,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因此,剩餘的就是」安裝「專案了。從實際看,安裝專案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裝置,材料較少,但是實務中,安裝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稅務機關一般也是要求併入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因此,總結下來就是一句話,無論建設方和施工方如何進行結算,甲供材都要併入施工方的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築工程,改為以基本建設單位的名義購買原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

以上是對甲供材徵收營業稅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規定,近幾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甲供材徵收營業稅問題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規定,大家也必須要關注的:

1、甲供裝置不徵收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安裝工程,如果安裝的裝置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裝置的價款在內。不作為工程產值的,不徵收營業稅。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裝置價值。」且具體裝置名單可由省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進行列舉。

這裡說的是裝置,和我們甲供材有什麼關係呢。實際關係還是很大的,對於甲供物資,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裝置,根據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裝置不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但材料要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所以問題的關鍵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裝置的區別。

這個看似簡單,但在實務中往往很困難。比如象光纜、線纜,以前大家可能都將其視同為材料,而16號文則界定為裝置。而且16號文授權了省級地方稅務局進行裝置的認定,這對於解決納稅人對材料和裝置的認定上的爭議很有幫助。

2、裝飾工程中甲供材不再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根據2023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裝置由客戶自行採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因此,在「建築業」稅目中只有「建築」、「修繕」、「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專案中的甲供材需要併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的問題我們說,甲供材產生的問題主要是在於不同的會計處理上,由此衍生出來的甲供材如何開票的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們用乙個案例來說明一下:案例:

某企業委託乙個建築單位修建廠房,工程總造價為12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200萬元。

我們主要是分析建設方也就是這個企業對於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問題。

該企業從市場購入材料時的會計處理是比較明確的:

借:工程物資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萬元

這裡假設該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然後,該企業將這200萬的材料提供給施工方用於工程。在該企業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我們這裡討論的關鍵。在目前實務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於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壑卸家?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後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

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就是我們所說的甲供材)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乙個付的是現金,乙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是200萬元。

2、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我買的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於我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對於甲供材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是採取的第一種方法,有些就是採取的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資訊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資訊。

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就帶來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築業發票的開具問題:模式一:

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00萬開具建築業發票,並按1200萬繳納營業稅。

模式二:在該模式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築業發票時,只能按1000萬開票,如果按1200萬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複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1000萬開票還是按1200萬開票,甲供材都必須要併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1200萬元徵收營業稅,這個和模式一是一樣的。

因此,從理論上而言,對於施工方,無論建設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他的稅收負擔是不變的,只不過是根據建設方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開票金額有所不同罷了。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由於營業稅是乙個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嫁性決定了施工方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最終實際是轉嫁到建設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轉嫁。因此,對於建設方而言,他傾向於採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模式,在這種會計處理模式下,建設方直接將甲供材計入工程成本,這樣就不需要施工方開票了。

由於稅務機關監管的原因,這部分不開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會去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且建設方甚至在進行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對這部分甲供材就沒有提稅併入工程總造價。從這個角度考慮,建設方更傾向於第二種會計處理模式。但在這種會計處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

我們知道。如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問題,要求施工方補稅的話,施工方只有繳納,甚至還會承擔偷稅而被處罰的風險。無論和建設方如何處理,都必須就甲供材繳納營業稅。

至於甲供材沒有提稅的問題,施工方應自己和建設方協商或向相關工程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法。

說到這裡,似乎問題已經比較明確了,無論建設方是採用模式一還是模式二進行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對於施工方繳納營業稅而言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在理想狀態下),只是開票金額的差異,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萬開票,模式二按1000萬開票。

但問題還遠遠沒有完。我們考慮了建設方的問題後,就要考慮一下施工方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 2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200萬元

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萬元

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這裡,對於施工企業就出現了乙個問題,施工企業按1200萬開具建築施工發票給建設方,按1200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於200萬這部分的甲供材,由於材料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於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入成本。對於這部分,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是乙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解決方式:1、施工方對於甲供材發票入成本的問題,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後,施工單位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並允許在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轉售業務:即建設單位外購物資轉售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最後開總的發票向建設單位結算,對建設單位應徵收增值稅,至於進項稅款當然能夠得到抵扣。這樣,施工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發票了,但是建設方則必須對材料的銷售繳納增值稅。

我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非常錯誤的。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給施工方最終還是用於建設單位自己的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徵收增值稅。但是在實務中,第一種處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稅務機關的認可,他們機械的認為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其實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只要是真實的,並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

這裡合法有效憑證不是僅指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憑證,況且是真實發生的。為了避免與有些稅務機關不必要的爭議,一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設單位,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隨後按原價********給施工方,這些沒有差額也不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務中,大多數單位並不願意按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在模式二下,由於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後將材料用於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1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2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的營業稅,對兩方都有利。

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這種情況下,自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要繳納甲供材營業稅,甚至要按偷稅進行處罰,同時由於甲供材在工程造價時沒有和建設方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自己承擔。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某種角度講,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講,他們更傾向於採取第一種模式,這樣能很好的將甲供材納稅收監管的範圍。因此,有些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對於工程,建設方不允許直接憑商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必須取得建築業發票入工程成本。否則按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當然,這種規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這確實是一種好的監管方法。

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模式一也是比較好的。因為,建設方在發出甲供材時,材料並沒有立即用於工程,只是從建設方保管轉至施工方保管。從會計處理看,如果建設方將材料發出時,就直接計入工程成本,但實際上材料還沒有用於工程或全部用於工程,只是就計入在建工程會導致會計資訊的失真。

而且,如果採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發出材料不進行如何會計處理,不利於在工程中對甲供材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也滿足不了實際管理的需要。但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模式二似乎更優。

但我們說過了,這種情況下,風險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擔了。

既然模式一對稅務機關有利,在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而產生的避稅問題,對企業也有利,那麼我們就要很好的解決模式一下產生的如何處理施工企業甲供材入成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採用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實務上大部分稅務機關對這種處理也是非常認可的。按轉售模式,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材料銷售發票,從原理上講就是錯誤的,在實務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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