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施工管理規定定稿

2021-03-04 07:20:47 字數 1847 閱讀 8634

1 目的

對工程專案在夜間施工進行規範化管理,以保證該專案夜間施工安全管理正常進行,特編制本規定。

2 範圍

適用於商丘宇鑫國際花園東苑專案管理的夜間施工管理。

3 職責

3.1 施工單位負責對夜間施工作業方案、風險評估和應急措施的編制和具體實施,並接受甲方工程部和監理的管理。

3.2 監理負責對夜間施工作業方案、風險評估和應急措施的審核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檢查與控制。

3.3 工程部負責對夜間施工作業的批准和作業規範化過程中的監督與管理。

4 夜間施工程式

4.1 作業前

4.1.1 施工單位因施工需要,需夜間施工,向工程部提出申請,工程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4.1.2 施工單位要科學、合理地安排施工計畫,盡可能地避免在夜間施工。

大型吊裝作業、15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腳手架搭拆作業、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業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間進行,如果必須進行,在保證充足照明的前提下,還要落實其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3 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夜間作業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其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記錄上簽字。

4.1.4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夜間作業前檢查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應急管理措施和安全標識。

4.1.5 施工單位為作業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在作業現場配備應急設施。

4.1.6 夜間作業需要控制場內道路交通時,施工單位提前設定警示、警戒標識和指示標識。標識牌應使用反光材料。

4.1.7 夜間作業照明以作業人員能清楚地看到作業環境、能順利地進行安全操作為原則,照明光線不能從作業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較大面積的陰影區或照明盲區。

4.1.8 照明電源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絕緣保護、過載保護和漏電保護。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使用的電源電壓符合安全規定。

4.1.9 夜間作業集中的區域宜設定高塔照明燈,增大照明範圍。

高塔照明燈設在合適的地方,以保證作業現場有充分、均勻的照明亮度,且不會影響駕駛員和操作員的視線。燈塔要牢固、穩定。

4.1.10 室外照明燈具為防雨型,並有防水的電源線和插頭。

4.1.11 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燈具。室外照明燈具不低於3公尺,室內照明燈具不低於2.5公尺。

4.1.12 所有的照明裝置採用防碎燈罩,或加裝防護罩。

從電源到照明裝置或電動工具的所有電線電纜完好;處於交通路口的電線電纜架空或埋地防護;電線電纜嚴禁直接纏繞在腳手架、鋼結構等上面。

4.1.13 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腳手架搭拆等高危險作業區域不得出現照明死角,作業人員不得處在陰影部位。

4.1.14 施工單位自查確認後,報現場監理檢查確認。

4.2 作業中

4.2.1 施工單位在現場安排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並保持通訊暢通。

4.2.2 夜間作業期間,現場管理人員在現場全過程監督、檢查,值班電工在現場隨時處理用電和照明問題,保證在夜間作業時現場有充足的照明。

4.2.3 出現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不利環境條件時,停止夜間作業,並匯報甲方工程部、監理部。

不利的環境條件包括大雨、強風、雷電、下雪、極度寒冷、能見度差、火災、附近作業影響等。發生上述情況後,工程部確認不利的環境條件消除後,現場方能復工。

4.2.4 夜間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及時清理現場,消除安全隱患。然後報現場監理檢查確認並做好記錄。

4.3 檢查與管理

4.3.1 監理對施工單位夜間作業的相關準備工作和施工作業完成情況,全過程進行安全檢查與確認。

4.3.2 工程部對施工單位和監理作業前檢查與確認進行監督與管理,對施工單位和監理作業過程中檢查與控制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

五、本制度自簽發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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