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設施 用品配發使用管理規定 定稿

2022-07-24 03:57:03 字數 1576 閱讀 2454

為了達到盤活資產、杜絕浪費、物盡其用之目的,現就公司及下屬各礦、各子公司的辦公設施、用品等配發使用,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 辦公室及辦公家具的配備和使用

1、公司及下屬煤礦各單位的辦公場所有公司、礦辦公室統一分配,未經領導或辦公室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調換和占有。否則,對單位負責人處罰500元,由辦公室執行。

2、公司、礦辦公室、非煤產業辦公室會同各部門事務員,對各部門辦公室和會議室(學習室)的辦公家具,按照現行使用數量,共同清點,登記造冊。辦公家具由部門負責人監管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的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或部門負責人照價賠償並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由辦公室執行。

3、新設機構依照現行標準,根據級別配備辦公場所和辦公家具。辦公家具由公司或礦辦公室調配,確需購買,要有部門負責人書面申請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提報購置計畫,先報企管辦、礦長審批,再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公司規定走計畫審批程式,由**科採購。

4、非煤產業各公司需新增配備辦公家具、電腦、印表機等辦公設施的,由各非煤產業公司辦公室提報計畫報集團總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轉總經理簽批。各非煤產業公司辦公室嚴格按審批後的規格及價位購置,超出部分有責任人自行承擔,並對辦公室主任及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

5、因人員調動或機構撤銷,餘出的辦公室和辦公家具,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公司、礦辦公室辦理交接手續。調動當事人未辦理交接手續而離崗的、不辭而別的,扣發未領的全部工資。對調動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每次處罰500—2000元,由辦公室監督執行。

6、每年兩次由公司、礦辦公室、非煤產業辦公室組織達標辦、企管辦相關部門對辦公家具進行帳物核對,全面清查,對清查出的帳物不符、損壞現象,對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各辦公室執行,達標辦監督,檢查結果報礦長、總經理。

二、 電腦、印表機等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1、各單位所配備補充的辦公裝置如微機、印表機、耗材等,由

監控中心統一提報計畫,報企管辦審批後轉礦長批准後轉公司總經理審批,而後各單位自行領用。

2、電腦使用年限為5年,印表機為8年。

3、超標準配置由礦長報總經理簽批。

4、由監控中心對辦公用電腦等裝置、設施建立臺帳管理,凡因建檔不明細,賬、卡、物不相符、裝置有出入,每發現一次對監控中心責任人及負責人每次罰款500—2000元,有企管辦監督處罰,礦長監督。

5、人員調動時必須由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一併向監控中心辦理移交手續,交接裝置必須完好。否則對調動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每次罰款500—2000元,由監控中心執行處罰,人力資源處監督。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再辦理相應的調動手續。

執行不力處罰相同,礦長監督。

6、隨各種儀器裝置進貨或通過其它途徑隨帶的計算機裝置(包

括膝上型電腦),除該計算機裝置為儀器裝置執行所必須之外,儀器裝置領用單位必須在領用之日起3日內將隨帶的計算機裝置交監控中心,否則對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罰款500-3000元。由監控中心執行,企管辦監督。

7、對現在超配置的裝置由監控中心負責收回保管,維修待用,

否則,對監控負責人罰款500—2000元。由企管辦執行,達標辦監督。

8、每年兩次由監控中心組織達標辦、企管辦對辦公裝置進行帳物核對,全面清查,對清查出的帳物不符、損壞現象,對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監控中心執行,達標辦監督,檢查結果報礦長、總經理。

辦公設施 辦公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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